案例标题:股权*让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民终2312号
审理法*:四川省成**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
本案为股权*让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徐X(某律师*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庞XX(四川XX律师);原审第三人为成**网络科技**有*公*,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邓*(**公**工)。
陈X与刘X及第三人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XX网络店铺及股权*让合同》,约定陈X将其持有*目标**公*(徐*某网络科技**有*公*)100%股权*让给刘X,以实现"某品牌专卖店"网络店铺的经*权*移。合同总价款为74000元,刘X已支*部分款项*接管*铺经*。后*该店铺无法*XX平*续签,刘X主张**合同并要求陈X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陈X反诉要求刘X支*剩余*让款及违约金。
办案经*:
一审法*经*理认定,案涉店铺因未达到XX平*续签标准而无法*续经*,导致刘X合同目的无法*现。根据合同约定,陈X作为出让方*履行协助续签义务,构成*约。一审判决解*合同,陈X返还刘X转让款、品牌续签费、店铺销售款及律师**计71000元,驳回陈X的反诉请求。
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店铺续签问题属于**风险,不应*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经*理认为,案涉合同实质为股权*让关*,陈X作为原经*者未披露店铺续签风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现,应*担违约责任。案件结果:
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如下:
1. 案涉合同为股权*让合同,刘XX*受让股权*得店铺经*权,因店铺无法*签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符*约定解*条件。
2. 陈X未履行如实披露店铺信息的义务,且未举证证明*签问题由刘X造成,故应*担违约责任。
3. 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后*X需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合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X
· 书记员:甘X
· 裁判日期:2021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