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借款协议又不认?民间借贷案:关键证据定输赢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反诉被告):杨XX,女,汉族,2000年11月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XX县XX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卓律师,均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XX,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XX区XX路44号东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杨XX与被告(反诉原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本诉:杨XX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杨XX诉称,其与张XX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因生活需要向张XX借款,张XX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转账656500元。2022年5月30日,其出具《借款协议》约定2023年9月30日16点前还清欠款且不计利息。但协议签订后,杨XX发现自身向张XX的转账金额早已超出协议约定借款额,经核算,截至2022年11月21日,多转账329911.21元,张XX无法律依据多收款项,应予以返还。故诉请:
判令张XX退还329911.21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用由张XX承担。
2.反诉:张XX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张XX辩称杨XX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提出反诉称,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杨XX多次向其借款,2022年5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杨XX尚欠6565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协议明确“借款以现金形式出借,2023年9月30日16点前还清,逾期未还需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自本金出借日起算)”。此后杨XX仍多次借款,截至2022年11月13日,累计欠款7031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反诉请求:
判令杨XX偿还借款703100元;
判令杨XX以7031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本案反诉诉讼费由杨XX承担。
(三)各方抗辩意见
1.张XX针对本诉的抗辩
案涉《借款协议》系双方对账结算后出具,属最终结算凭证,不存在杨XX“超额还款”情形;
双方除案涉借款外,另有其他经济往来:张XX曾为杨XX代购手机、代还他人借款、垫付房租等大额支出,该部分款项未体现在直接转账记录中,杨XX此前转账实为偿还该类垫付款,非案涉借款;
《借款协议》签订后,杨XX仍多次借款,并在协议背面手写新增借款、还款金额及余额,且2022年7月26日出具《个人承诺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均系对原借款协议的再次确认,进一步证明协议的结算效力。
2.杨XX针对反诉的抗辩
案涉《借款协议》无效,其从未以现金形式向张XX借款: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现金借款656500元”平均每月达36000余元,不符合当前交易习惯;
双方转账流水显示,杨XX实际向张XX多转账329911.21元,不仅无需还款,张XX还应退还超额部分。
(四)证据提交与质证
1.核心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提交方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对方质证意见
《借款协议》张XX2022年5月30日签订,载明借款656500元;背面手写借款、还款记录(含“欠703100元”),证明结算效力及欠款金额杨XX认可协议正文系本人所签,但否认背面手写内容为本人书写,未申请笔迹鉴定
《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张XX2022年7月26日杨XX签字,载明分期还款计划,证明对欠款的确认杨XX否认签字为本人所签,未申请笔迹鉴定
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双方均提交杨XX:2022年5月30日后转款162638.81元(微信93382.8元+支付宝67856.01元);张XX: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累计转款797980.92元双方对对方提交的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杨XX认为张XX转账含非借款类支出,张XX认为杨XX转账系偿还欠款
微信聊天记录张XX2022年4月至7月聊天记录:杨XX多次与张XX对账、确认欠款余额(如“674100元”),且接收《个人承诺还款计划》照片杨XX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称系“受张XX精神压迫”所作确认
消费分期代购协议、信用卡账单张XX2019年12月签订,载明为杨某代购手机并分期还款;信用卡账单证明垫付消费金额,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杨XX否认真实性,认为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无证据证明代购事实
2.法院证据认定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借款协议》《个人承诺还款计划》、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杨XX虽否认部分签字,但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消费分期代购协议及信用卡账单,结合微信聊天中杨XX提及“代还款项”的内容,认可其关联性,确认双方存在非借款类经济往来。
(五)法院认定事实
借款协议的结算效力:2022年5月30日《借款协议》系双方对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借款的结算,明确欠656500元,协议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后续借款与还款确认:《借款协议》背面手写“2022年5月30日至11月13日借款、还款记录”(含“总欠703100元”),虽杨XX否认手写内容,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XX曾向其发送该手写内容照片,杨XX回复“674100”(与照片中金额一致),且未申请笔迹鉴定,故确认该记录真实性。
转账流水的抵扣认定:2022年5月30日后,杨XX累计转款162638.81元,超出《借款协议》背面记载的“已还款128400元”,超出的34238.81元应视为偿还欠款,故截至庭审,实际欠款金额为703100元-34238.81元=668861.19元。
利息约定的合法性:《借款协议》约定“逾期年利率36%”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应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起算时间按张XX主张的2023年12月1日确定。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裁判观点
本诉驳回理由:杨XX主张“超额还款329911.21元”无依据——《借款协议》作为结算凭证已明确2022年5月30日前欠款656500元,且后续杨XX出具的《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微信对账记录均确认欠款事实,其提交的转账流水未区分“偿还借款”与“支付垫付款”,不能证明“超额”,故驳回其全部本诉请求。
反诉支持范围:张XX主张“欠款703100元”部分成立——结合《借款协议》背面记录及微信聊天,确认累计欠款703100元,但应扣除杨XX2022年5月30日后超额偿还的34238.81元,实际支持668861.19元;利息按“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杨XX否认《借款协议》背面内容及《个人承诺还款计划》的签字,却未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张XX借款本金668861.19元及利息(以668861.1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杨XX的全部本诉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XX的其余反诉请求(即超出668861.19元的部分)。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249元由杨XX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16元由杨XX承担5000元、张XX承担416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律师价值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XX代理律师的价值
证据链构建与结算效力强化:整合《借款协议》《个人承诺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证据,形成“结算-确认-还款计划”的完整证据链,重点论证《借款协议》的结算属性,成功说服法院认可协议的核心效力,为欠款金额认定奠定基础。
利息主张的合法性调整:针对原协议“年利率36%”的约定,主动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为“LPR四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保障了张XX的利息权益,避免因利率约定过高导致全部利息主张被驳回,最终实现利息请求的部分支持。
举证责任转移技巧运用:针对杨XX否认签字的抗辩,及时指出“未申请笔迹鉴定即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转移举证义务,促使法院采纳《借款协议》背面记录及《个人承诺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关键事实认定上占据优势。
(二)对同类案件的启示价值
结算凭证的核心作用:民间借贷中,书面结算协议(如本案《借款协议》)是认定欠款金额的关键证据,优于单一转账流水,当事人应重视对账后书面确认的留存。
举证责任的关键意义:对否认书面证据真实性的一方,需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代理律师应精准把握举证规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
利息约定的合规性:利率约定需符合法律上限(当前为LPR四倍),超出部分不受保护,律师应提前审查利率条款,避免因约定不当导致利息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