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401万销售提成被驳回!张XX诉西安某医药公司劳动争议案——员工提成主张需举证“约定依据”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原告:张XX,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区XX西XXXX西苑,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西XXXX楼B座23-01号,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张XX诉请:判令医药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提成XXX.38元。
事实理由:
2011年4月,张XX入职珠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区域经理,负责延安地区销售;2019年1月,因公司内部安排,劳动关系变更至医药公司(该药业关联公司),工作地点、内容、岗位均未变化,劳动关系至今存续(庭审中查明2024年5月8日医药公司邮寄辞退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自2021年1月起,医药公司未及时发放销售提成,截至2022年12月30日,累计拖欠XXX.38元,故诉至法院维权。
2.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024年2月4日,张XX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医药公司支付上述销售提成。同日,该委以“不属本委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各方抗辩意见
1.被告医药公司的抗辩理由
提成性质否认:张XX主张的XXX.38元并非其个人销售提成,而是公司应支付给客户的“推广服务费”,与张XX无关。张XX仅负责公司原有客户的后期维护,该部分客户非其开发,无权主张该笔费用;
费用已实际支付:公司已按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将上述推广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对应客户,张XX并非服务委托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
薪酬已足额发放:张XX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1360元+岗位工资640元+销售提成(考核奖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扣除社保、税费后)+费用报销/奖金(贴票金额)的方式足额发放,工资条通过QQ发送,张XX在职数年从未提出异议;
提成标准明确:公司规定“员工开发客户的A类产品提成按成本价6.5%计提,挂靠在员工名下的原有客户A类产品提成按成本价5%计提”,2021-2022年张XX应得的提成奖金已全额支付,张XX对此亦予以认可。
2.原告张XX的补充主张
张XX称其主张的XXX.38元提成,实际由三部分组成:应支付给客户的服务费XXX.8元、市场开发费用、后期客户维护费用(其中市场开发与维护费共计432039.95元,用于请客户吃饭、送礼等开支,应由公司支付给其);其计算方式为“每笔业务销售金额-该笔货物出场核算价额×85%”,认为该部分金额属于应得的市场营销相关提成。
(四)证据提交与法院事实认定
1.核心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提交方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对方质证意见
劳动关系变更说明张XX证明2019年1月劳动关系从珠海某药业变更至医药公司,工作内容未变医药公司认可劳动关系变更事实,但否认提成主张
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张XX证明医药公司发放工资的记录,主张存在提成未发放医药公司认可流水真实性,称流水已包含“工资+报销/奖金”,无拖欠
QQ发送的工资条医药公司证明张XX薪酬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提成),且张XX在职期间无异议张XX认可工资条真实性,但主张工资条未包含其主张的401万提成
费用报销单、银行转账回单医药公司证明“贴票金额”通过报销/奖金形式支付给张XX,薪酬已足额发放张XX认可该部分款项收到,但认为与401万提成无关
2021年医药公司推广服务政策医药公司载明客户经理薪酬结构(基本工资+考核奖金)及提成标准(A类6.5%、B类3.2%),证明提成规则张XX认可政策真实性,但主张其主张的提成是“市场营销费用”,不适用该标准
辞退通知、邮寄记录医药公司证明2024年5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张XX认可劳动关系解除事实
2.法院认定事实
劳动关系与薪酬结构:2019年1月1日,张XX与医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区域客户经理,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1360元+岗位工资640元+销售提成(考核奖金)”,医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费用报销/奖金”方式发放薪酬;
提成发放情况:张XX自认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医药公司已按公司规定的提成标准(开发客户A类6.5%、挂靠客户A类5%)向其支付该期间的提成奖金;
争议金额组成:张XX主张的XXX.38元,包含“应支付给客户的服务费XXX.8元”“市场开发费及后期维护费432039.95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该部分费用约定为“个人销售提成”;
推广服务费支付:医药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将张XX主张的“客户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对应客户,该费用性质为“客户推广服务费”,非员工提成。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裁判观点
举证责任分配核心: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工资,需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证明“双方关于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提成规定、提成支付时间与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拖欠提成”等基础事实;
张XX举证不能:张XX自认2021-2022年的“销售提成(考核奖金)”已足额收到,其主张的XXX.38元中,XXX.8元为客户推广服务费(公司已支付给客户),剩余432039.95元为“市场开发与维护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该部分费用属于其个人销售提成”,亦无医药公司关于该费用为提成的规定;
薪酬无异议的推定:张XX在职期间,医药公司通过QQ发送工资条,其数年未提出异议,结合已足额收到约定提成的事实,可推定医药公司已履行薪酬支付义务,不存在拖欠提成的情形。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张XX已预交),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律师价值
(一)被告医药公司代理律师的价值
证据链构建与核心抗辩:
整合工资条、交易流水、报销单等证据,证明“薪酬已足额发放”,反驳“拖欠提成”主张;
提交推广服务政策,明确提成标准,结合张XX“自认已收约定提成”的陈述,锁定“争议金额非约定提成”的核心事实;
提交客户推广服务费支付凭证,证明该笔费用性质与张XX无关,从根本上否认提成主张的合法性;
举证责任抗辩技巧:针对张XX“无证据证明提成约定”的短板,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调张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促使法院采纳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风险规避提示:庭审中明确“工资条送达记录”“辞退通知邮寄凭证”等证据的重要性,帮助医药公司固定“已履行告知义务、无薪酬争议”的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二)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启示
员工需留存“提成约定”证据: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时,需提前留存劳动合同、公司提成制度、岗位说明书、与领导的沟通记录(如提成计算标准确认)等,避免因“无约定依据”导致主张被驳回;
用人单位需规范薪酬管理:公司应明确薪酬结构(尤其是提成标准、支付方式),通过书面形式(如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告知员工,工资条及时送达并留存员工确认记录,避免后续因“薪酬标准不明确”引发争议;
区分“员工提成”与“第三方费用”:对于需支付给客户、合作方的推广费、服务费,应单独签订合同,明确费用性质与支付对象,留存支付凭证,避免与员工提成混淆,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