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2024年04月,犯罪嫌疑人韩*某在明*他人可能*自己的银行、支*宝账户用于*法*罪资金*账的情况*,仍将自己本人的XXX、支*宝、手机等提供给对方*用。该XXX共计*生流水33 .7万*,资金*快进快出,其中有9000元*金*ATM机上取款,其余*金*账至本人支*宝后**扫码方*转账给其他账户,韩*某在04月08日刷流水***宝账户被冻结,在明*账户进行违法*罪活动后*动提交材料进行解*,在04月09日依然参与违法*罪活动,全*程*计*现2次,提现总金*19000元,其中解*后*及的流水*29.8万*。
办案经*
经韩*某委托后,覃涛律师*入辩护。覃律师**案卷后,提出该团伙系洗钱*伙,系“水*”水*,韩*某是最末端的环节,系“卡奴”,是被他们诱骗入局的,韩*某的洗钱*主观故意极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定为犯罪。公*机关**审慎*究后,采纳了覃律师*辩护意见,将本案发回余****充*查,后*证据不足,余****韩*某撤案,终*侦查。
案件结果
公**动撤案、终*侦查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