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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知名吸笑气案过失致人死亡获得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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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连云港地区知名的吸笑气引发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核心涉案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于X、崔X、陈X及死者赵X(未成年),案件发生于X凌晨的桔子酒店。

  案发当晚,陈X通过微信邀请赵X的朋友前往桔子酒店1029房间,赵X随朋友一同前往,而于X此前因吸笑气抵达该房间,且事前并不认识赵X。期间,众人在房间内吸食笑气,赵X系自愿参与,于X未实施强迫、教唆、诱骗等行为。过程中,赵X吸食两口笑气后陷入昏睡状态,因众人此前已知其饮酒,初期误认为是酒精作用导致的醉酒。

  后因居X提出“赵X醉酒需休息”(另有说法为崔X要求转移房间),崔X、陈X、于X三人将赵X从1029房间转移至1030房间。后续赵X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于X积极协助救助,不仅递交居X的手机供陈X转交居X拨打120,还要求同行未成年女孩对赵X进行心肺复苏。最终,赵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案件办理过程确认,笑气并非于X提供,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房间转移导致的救助迟延”与赵X死亡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明显区分:于X在案件办理中先被取保候审,后获不起诉决定;崔X、陈X两人则被依法逮捕,最终被判处刑罚。

  二、办案经过

  (一)侦查阶段:涉案人员到案与强制措施区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赵X吸笑气死亡案”立案侦查,迅速锁定崔X、陈X、于X等涉案人员。其中,于X主动前往新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知晓的案件事实;崔X、陈X到案后,因案件关联情节及责任认定,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笑气来源、房间转移原因、救助过程等关键事实,固定陈X、于X、居X等人的供述与证言,并梳理赵X的饮酒及吸笑气时间线,为后续案件审查奠定证据基础。此外,于X在侦查阶段积极与赵X家属沟通,最终在公安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全额履行70万元赔偿款(其中50万元为于X向朋友借款凑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与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改为某检审查起诉后,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接受于X近亲属委托,指派吴春明律师担任于X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于X、查阅卷宗,明确核心辩护方向:于X无过失行为、存在积极救助行为、具备自首及赔偿谅解等情节。

  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辩护观点:一是于X无法识别赵X未成年身份,无审查吸笑气者身份的法律义务,且未提供笑气、未诱导吸笑气,自身吸笑气行为未制造危险;二是于X在发现赵X身体异常后,主动协助拨打120、要求心肺复苏,无消极放任行为;三是于X自首、认罪悔罪且全额赔偿,符合从轻或不起诉的情节。

  检察院结合卷宗证据及辩护意见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X对赵X死亡存在过失,且其具备自首、积极救助、赔偿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最终对于X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院认为崔X、陈X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后续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


  • 2023-11-01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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