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涉案人员情况:犯罪嫌疑人张X,男,汉族,1995年出生,,因涉嫌诈骗罪被改为某安立案侦查,截至申请取保候审时处于刑事拘留期间。
案件核心争议与事实主张:申请人(辩护人)吴春明(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张,根据张X本人陈述及案情,张X仅作为居间介绍人促使相关交易,对交易金额不知情,且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X无非法占有目的、未采用欺骗手段,被害人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故认为张X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主张,即便张X构成犯罪,其仅起居间介绍的次要、辅助作用,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二、办案经过
辩护人身份与委托关系:吴春明系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受张X本人及其家属请求,为张X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提交:2024年5月31日,吴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改为某安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对张X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与保证措施:
申请理由除前述“罪名异议”“从犯认定”外,还包括:张X经办案单位电话联系后,从武汉前往改为某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X无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偶犯,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张X愿意退赃以弥补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正举全家之力积极筹钱准备退赃。
保证措施:张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方式提供保证,且承诺将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张X情况,监督张X遵守相关规定(包括遵纪守法、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不离开居住县市)。
三、办案结果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含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检察院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X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文号:东检刑不诉[2025]xx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