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陈某武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号:(2025)浙0111刑初XX号
审理法院信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XX,男,1993年生,汉族,福建省人,初中文化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宋XX、韩XX,浙江XX律师
2025年4月间,被告人陈XX、江XX等人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仍按上家要求取现并兑换为虚拟币转移。陈XX负责召集培训;江XX负责联系上家;伍XX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取现;严X负责监视;陈X发负责接送。涉案5人,被骗资金26万元,22.8万元已转移,3.2万元未遂。
办案经过:
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理由:
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XX
人民陪审员:赵XX、姚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