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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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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26万元属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通过精准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展现了法律专业能力和对司法公正的推动作用。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陈某武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号:(2025)浙0111刑初XX号

审理法院信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XX,男,1993年生,汉族,福建省人,初中文化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宋卓彬、韩XX,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年4月间,被告人陈XX、江XX等人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仍按上家要求取现并兑换为虚拟币转移。陈XX负责召集培训;江XX负责联系上家;伍XX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取现;严X负责监视;陈某发负责接送。涉案5人,被骗资金26万元,22.8万元已转移,3.2万元未遂。


办案经过:

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理由:

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X萌

人民陪审员:赵XX、姚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2025-09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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