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二审胜X!律师助力施工方保住32万余元工程款,维持原判捍卫合法权益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沈杰律师 在线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80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某飞代理律师,二审中精准驳斥顾某平的程序、事实及时效抗辩,梳理电子送达记录、质证笔录等证据证一审程序合法,结合结算单、《证人证言》确认实际分包关系,排除合伙争议,最终助力法院维持原判,确保李某飞32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权益得以实现。

案件详情

二审胜X!律师助力施工方保住32万余元工程款,维持原判捍卫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顾XX因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令其向李XX支付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提起上诉,主张三项理由:一是一审程序错误,未收到合法传票致无法答辩举证;二是一审事实错误,称李XX与黄X兵系合伙,《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约束李XX,且自身《证人证言》非真实意思;三是李XX起诉超诉讼时效。

  李XX委托张X、沈杰律师答辩:一审通过电子送达传票,顾XX曾确认收到且后续补质证,程序合法;顾XX此前已认可《证人证言》真实性,其与李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一审未提时效抗辩,二审无新证据,时效主张不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事实无误:顾XX承接工程后与黄X兵签协议,黄X兵未履约推荐李XX施工,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结算,顾XX仅付80%工程款。法院驳回顾XX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无新证据佐证的,法院对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中,书面协议仅对签字方有约束力,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不受该协议条款约束;

  法院通过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且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合法,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到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三、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XX代理律师,二审中精准驳斥顾XX的程序、事实及时效抗辩,梳理电子送达记录、质证笔录等证据证一审程序合法,结合结算单、《证人证言》确认实际分包关系,排除合伙争议,最终助力法院维持原判,确保李XX32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权益得以实现。


  • 2025-10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沈杰律师
沈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沈杰律师
5.0分服务:480人执业:4年
沈杰律师
13206202****0558 执业认证
  •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
沈杰律师个人品牌简历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沈杰律师自执业起,现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办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
  • 138 1377 7000
  • 1381377700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