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胜X!律师助力施工方保住32万余元工程款,维持原判捍卫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
顾XX因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4)黔01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令其向李XX支付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提起上诉,主张三项理由:一是一审程序错误,未收到合法传票致无法答辩举证;二是一审事实错误,称李XX与黄X兵系合伙,《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约束李XX,且自身《证人证言》非真实意思;三是李XX起诉超诉讼时效。
李XX委托张X、沈杰律师答辩:一审通过电子送达传票,顾XX曾确认收到且后续补质证,程序合法;顾XX此前已认可《证人证言》真实性,其与李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一审未提时效抗辩,二审无新证据,时效主张不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事实无误:顾XX承接工程后与黄X兵签协议,黄X兵未履约推荐李XX施工,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结算,顾XX仅付80%工程款。法院驳回顾XX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无新证据佐证的,法院对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中,书面协议仅对签字方有约束力,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不受该协议条款约束;
法院通过电子送达诉讼文书且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合法,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到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三、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XX代理律师,二审中精准驳斥顾XX的程序、事实及时效抗辩,梳理电子送达记录、质证笔录等证据证一审程序合法,结合结算单、《证人证言》确认实际分包关系,排除合伙争议,最终助力法院维持原判,确保李XX32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权益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