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谢XX劳动争议案
- 案号:(2023)浙×××民初×××号
- 审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浙江XX律师。
被告:谢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2022年5月8日,张XX经谢XX招聘,入职其开设的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XX×××公司A10东面4楼的×××工厂,从事机器上料、出料及包装工作,约定月工资××××元。2022年5月24日7时许,张XX工作时左手被绞进机器受伤,随即被送往乐清开发区同乐医院住院治疗60天,经诊断为左手及左中指多项损伤。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XX致残等级为十级。经查,谢XX开办的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张XX因工负伤后,谢XX未予赔偿,故张XX诉至法院,要求谢XX支付相关赔偿及未付工资。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劳动能力致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该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非法用工、原告工伤及未获赔偿等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招募原告生产经营,构成非法用工,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原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主张的未付工资,被告未提出抗辩,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谢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生活费等合计××××××元;
2. 被告谢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未付工资×××××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某某
代书记员:胡某某
裁判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 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