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征收补助款被亲属领取,北京霍新丹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不当得利

  • 综合类型
房产纠纷
霍新丹律师 在线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296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一)背景事实

  原告柴XX与被告高XX系外甥与舅舅的亲属关系。高XX承租北京市XXX公租房,其房屋门口建有一间自建房,因柴XX无其他住处,长期居住在该自建房内。

  XXXX年XX月XX日,北京市XXX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第七条明确“住自建房家庭补助奖励标准”:暂停公告前,在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可获X万元特殊困难补助;提前搬迁并配合工程的,另获XX万元提前搬迁奖和XX万元工程配合奖,合计XX万元/户。

  XXXX年X月X日,柴XX与高XX共同签署《住房困难申请书》《XX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明确柴XX为自建房长期居住人,符合补助奖励申请条件,申请XX万元补助奖励。后相关部门审批通过该申请,因高XX系公租房承租人,XX万元补助奖励款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至高XX账户。高XX领取该款项后,始终未返还给柴XX,双方协商无果,柴XX委托北京霍新丹律师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高XX返还住自建房家庭困难补助奖励款XX万元;(2)判令高XX支付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高XX承担。

  2.被告抗辩意见

  (1)柴XX并非被征收对象,其户籍不在案涉房屋内,不符合补偿方案规定的申请条件;(2)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补助奖励发放对象为高XX及其配偶,与柴XX无关;(3)柴XX已通过其他房屋获得定向安置房指标,不存在利益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4)案涉款项于XXXX年发放,柴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办案过程

  (一)案件研判与策略制定

  霍新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亲属间征收补助款归属争议”的核心特点,制定“锁定款项实际权利人、反驳诉讼时效抗辩、夯实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维权策略:

  1.核心突破点:明确案涉XX万元补助奖励的发放对象是自建房实际居住人,而非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证据证实柴XX是款项实际权利人;

  2.证据收集重点:整理《住房困难申请书》《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征收补偿方案,同时申请法院向XX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调查核实,确认证据真实性及款项归属;

  3.抗辩应对预案: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提前准备户籍、居住事实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逐一破解抗辩理由。

  (二)证据梳理与体系构建

  为确保诉求有充分事实支撑,霍新丹律师系统化整合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

  1.款项归属证据组:提交《住房困难申请书》《自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证实柴XX与高XX共同申请补助,且明确柴XX为自建房长期居住人;申请法院前往征收指挥部核实,确认复印件与档案原件一致,且指挥部明确该笔款项实际申请人为自建房居住人;

  2.资格符合证据组:结合征收补偿方案,指出柴XX满足“长期居住自建房、无其他住房”的核心条件,具备申请资格;

  3.诉讼时效抗辩反驳证据组:指出被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另案谈话笔录中,均无明确告知柴XX款项已发放的内容,无法证明柴XX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未起算。

  (三)庭审博弈与逻辑阐释

  庭审中,霍新丹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重点辩论:

  1.款项实际权利人认定:强调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补助奖励针对“住自建房的住房困难家庭”,而非公租房承租人;共同签署的申请文件及法院调查结果均证实,柴XX是自建房实际居住人及款项实际申请人,高XX仅作为承租人代收款项,无权占有;

  2.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论证:指出柴XX符合申请条件,应享有该笔补助款,高XX无合法依据占有款项,导致柴XX利益受损,完全符合不当得利“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的构成要件;

  3.诉讼时效抗辩反驳:明确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柴XX此前知晓款项已发放且被其占有,故诉讼时效未超过;

  4.主体资格抗辩回应:指出补助款发放对象是自建房实际居住人,与户籍登记在公租房内无关,柴XX长期居住自建房且无其他住房,符合申请条件,主体适格。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霍新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京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1.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柴XX不当得利款XXX元;

  2.驳回原告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XXX元、公告费XXX元,由被告高XX负担。

  法院认为,案涉XX万元补助奖励的实际权利人为自建房实际居住人柴XX,高XX代收款项后未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柴XX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 2023-05-24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霍新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霍新丹律师
5.0分服务:3296人执业:8年
霍新丹律师
11101201****2371 执业认证
  •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三期B座50层
一、律师概况 霍新丹律师,现任职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持有法学学士学位。深耕北京法律服务市场1...
  • 185 1922 4773
  • 1851922477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