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委托人王XX与陈XX、成*XX装卸服务**有*公**商*致,达成*伙合作意向,共同参与四川某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公**物流项*。根据约定,王XX出资 10 万**为合伙投资款,项*于 2020 年 3 月到期。在 2018 年* 2020 年 3 月的合伙期间,案涉项*整体结算费*可观,但合作方*按约定足额向*XX支*应*款项。经*XX多次催告,合作方*拖欠部分款项*付,为维护自身合法**,王XX委托四川XX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陈XX、成*XX装卸服务**有*公***支*委托人款项 570000 元*及逾期支*利*(利*从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诉日开始计*,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计*至全*款项*还之日止);
本案诉讼等相***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
被告陈XX及成*XX装卸服务**有*公**同辩称,案涉合伙项*已完成*算,二被告无需再支*结算费*,不认可委托人所述应*得 94 万**主张,声称双***有*该约定。同时*出,2022 年 1 月 25 日,委托人已就合伙项*散伙事宜完成*终*算,并向*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 61035 元,若未完成*算,委托人不会出具该收条,故请求法*驳回委托人的全*诉讼请求。
(三)关*证据与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为明*合伙期间的收支*利*情况,代理人庞XX律师*法***申*对案涉项*合伙期间(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行司**计。法*依法*托具有***质的四川XX**公**行审计,该所出具的司**定意见书显示:案涉项*营业收入为 115XXXX4522.57 元,总成*费*(含税金*附加)为 XXX.47 元,净利*为 XXX.04 元。
庭审中,双**事人对司**定意见书提出部分异议,但均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有*证据。代理人庞XX律师*合《投资协议》、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银行电子回单、收条、阶段*算收支*、对账单*关*证据,充*论证了委托人的出资事实、双**合伙关*以及被告未足额支*合伙收益*违约行为。同时,明*了成*XX装卸服务**有*公**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平*,并非合伙合同相*方,不应*担连*支*责任,但被告陈XX作为合伙一方,应*约定向*托人支*相**项。
二、案件总结
法*经*理认为,案涉《投资协议》系双**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双**伙关*成*并生效。案涉司**定意见书由法*依法*托具有*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程*合法,结论合理,依法*以采纳。结合委托人的出资比例(10 万* / 总投资 69 万*),核算出委托人应*得款项* 617875 元,扣减其已收取的款项*,被告陈XX*支* 258840 元。
关**期利*,因被告陈XX未按协议约定支*合伙款项,已构成*约,应*担违约责任,法*支*委托人从*诉之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利*的主张。关***XX装卸服务**有*公**责任,因该**公**非合伙合同相*方,委托人要求其承担支*责任*事实及法*依据,法*不予支*。
最终,法*判决:
被告陈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王XX合伙款项 258840 元*逾期利*(以 258840 元*基数,从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款项*清之日止);
被告陈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王XX鉴定费 57803 元;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计 12870 元,由王XX负担 5870 元,被告陈XX负担 7000 元(该款项*由王XX垫付,陈XX于*行付款义务时*并支*);
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值
精准定位维权**:案件初期,庞XX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合伙关*核心争议点,确定以司**计*关*突破口,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高*推进司**计:积极协助法*及审计*构调取相**务资料,确保审计**顺利*行,以专业、合法*审计*果作为核心维权*据,有*反驳被告抗辩;
专业庭审辩论:庭审中,律师*绕证据合法*、关*性及合伙收益*配规则展开充*辩论,清晰阐述被告违约事实及法*责任,成*说服法*采纳我方*张;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通*专业法*操作,为当事人成*追回合伙款项、逾期利*及部分诉讼、鉴定费*,有*降低当事人维权**,实现权**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