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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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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律师 在线
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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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立功情节,刑期从原本的两年半降低至一年一个月,基本达成刑期的“实报实销”,在判决送达两个多月以后,刑期届满。

案件详情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承德县XX。

被告人纪XX,男,1XXX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0221X3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1X年X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X年5月X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撤销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对纪XX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2024年1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1月1X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XX4年11月2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4112X121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24年1月1X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4月11日被承德县XX取保候审,2024年X14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XX,女,1XXX11月2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X211XXX112XXX2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2024年5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X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哈XX,男,1XX5年X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50X10X01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21年X23日因犯赌博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2024年1月1X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4月11日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1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XXX年X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0X3052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20年12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2022年X4日刑满释放。20243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XX,男,1XXX年X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0X0345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X201X3月X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4年4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13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XXX年X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0X1X33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1X年X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24年3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2X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4月11日被承德县XX取保候审,2024X12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XXX年X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0X20531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21年X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022年3月1X日刑满释放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X13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郝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XX5年12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5120X0X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24年3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1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XXX3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211XXX030X54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XXX,现住河北省承德县XXX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县XX以承县检刑诉(2024)1X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XX、何XX、史XX、哈XX、XX、侯XX、张XX、XX、张XX、李XX犯赌博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XX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李岩,被告人何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史XX及其指定辩护人马XX,被告人哈XX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XX及其指定辩护人马XX,被告人侯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张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被告人XX及其指定辩护人郝XX,被告人张XX及其指定辩护人沈XX,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XX指控,2023年X月至10月间,被告人纪XX、何XX在承德县XXX场组织高XX、XX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赌局地点换至承德县XXX废弃房屋,被告人史XX、哈XX先后加入赌局成为组织者,四人继续在XXX搭建的帐篷、XXXXXX搭建的帐篷、XXXXXX房屋、XXX山上彩钢房组织王XX、赵XX等二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局共持续40余天,抽头渔利累计12万余元,其中纪XX获利5.5万元,史XX获利3万元,何XX获利2万元,XX获利1.5万元。在XXX乡开设赌局期间,被告人XX、李XX为赌局接送参赌人员并放哨,李XX获利1000元;被告人张XX为赌局抽头渔利,获利2000元。在XXX乡开设赌局期间,被告人张XX为赌局提供地点、接送参赌人员并放哨,获利3000元。在XXX乡、XXX乡开设赌局期间,被告人XX招揽王XX、赵XX、高XX、XX等人到赌局上参赌,被告人侯XX在XX的教唆下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侯XX获利3000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纪XX、何XX、史XX、哈XX、XX、侯XX、张XX、XX、张XX、李XX的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纪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辩称其是给XX、何XX、哈XX、XX打电话劝他们自首的,属于立功。

辩护人辩称,纪XX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本案定罪及事实部分辩护人不再发表意见,仅针对量刑部分发表以下两点意见:第一、纪XX构成立功,纪XX是所有被告人中第一个到案的,纪XX到案时公安已立案两个月,在此期间大部分被告人应当已经知道自己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在纪XX到案后,大部分被告人心理上都会持有一个侥幸心理与观望状态,作为组织领导此次赌博案的纪XX给其他被告人打电话告知他们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并要求他们到案自首,对于其他被告人后续的自动到案一定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可以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事实上也证明了这一点,纪XX在1月5日至1月1X日监视居住期间,多次打电话告知同案被告人到案,而随后何XX、哈XX、XX分别自动投案。根据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属于立功,其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而纪XX将同案犯约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符合本条款“约至指定地点”的规定。所以辩护人认为纪XX属于立功。第二、除上述立功情形外,纪XX还有已经被公诉方认可的自首、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纪XX做出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偏重,恳请合议庭对其在原有量刑基础上酌定从轻处罚。纪XX2024年1月5日的笔录中,明确表示,因为其认识很多“局长”和参赌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争取让这些尚未归案的人员及时归案,争取立功的机会。公安机关也因此对纪XX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自2024年1月5日至1月1X日,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陈XX警官的安排下,纪XX通过给本案其他被告人拨打电话,劝说自首,最终本案的被告人哈XX、XX、何XX等人均是经过纪XX的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在本次庭审时,相应的被告人也对此明确认可,应当认定其为立功。

被告人何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何XX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何XX系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被告人已经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早,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3、被告人何XX在公安机关积极退还违法所得20000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4、被告人何XX在本案中只是负责找场地,起到辅助作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5、被告人此前无任何劣迹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X、被告人所涉犯罪相对于其他恶性犯罪情节轻微,非暴力性犯罪,不存在人身危险性。X、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悔过,悔罪态度好,在羁押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恳请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机会,让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被告人史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辩称自己属于立功。

指定辩护人辩称,一、定罪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XX构成赌博罪没有异议。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史XX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人史XX系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2、被告人史XX具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到案后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法庭考虑此情节,对史XX从轻处罚。4、被告人史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5、被告人史XX系初犯、偶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史XX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没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也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事发之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的表现。X、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虽然参与赌博,但是持续时间短,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无社会危险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哈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辩护人辩称,辩护人对于本案定罪部分不再发表意见,对于量刑部分,哈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一、哈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尽管后来哈XX因和媳妇吵架,赌气离家出走,致使办案机关短暂联系不上他,但辩护人认为,哈XX的失联行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自首后再次逃跑的故意行为,而仅是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过失行为。二、整个赌博过程中,哈XX参股最晚,比例最低,同时哈XX既未提供场地,又未安排人员接送或放风,所起作用较轻,恳请合议庭从轻处罚。三、哈XX认罪认罚,并在第一时间退缴违法所得,恳请合议庭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比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定罪方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没有异议。量刑方面被告人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XX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XX不是赌局的组织者,只是接送参赌人员和放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XX未从中获利,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当庭认罪,有悔改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侯XX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侯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二、侯XX系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三、侯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获利较少。四、侯XX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配合办案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五、侯XX当庭认罪认罚,应从轻量刑。综上,建议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对侯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赌博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在侦办机关侦办过程中及本次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从宽处理。4、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被侦办机关收缴,属于被动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赌博罪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对量刑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XX系从犯,不是该案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一个帮助者、辅助者,属于典型的帮助犯,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XX主动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XX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在今天庭审时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4、被告人XX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劳动技能,生活困难。因此希望法庭在判处罚金时予以酌情考虑。

被告人张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有赌博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张XX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XX仅是提供赌博场地和接送部分参赌人员,其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四、被告人张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诚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五、被告人张XX积极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法院审理阶段缴纳了罚金,请求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张XX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无不良记录,此次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承认,当庭

未作辩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己无再犯可能性。三、被告人已经将违法所得上缴。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能能给予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X月至10月间,被告人纪XX、何XX在承德县XXX场组织高XX、周XX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赌局地点换至承德县XXX乡XX沟村废弃房屋,被告人史XX、哈XX先后加入赌局成为组织者,四人继续在XXX搭建的帐篷、XXX营村夹马XX搭建的帐篷、XXXXXX房屋、XXX乡XXX村XX沟山上彩钢房组织王XX、赵XX等二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局共持续40余天,抽头渔利累12万余元,其中纪XX获利5.5万元,史XX获利3万元,何XX获利2万元,哈XX获利1.5万元。在XXX乡开设赌局期间,被告人XX、李XX为赌局接送参赌人员并放哨,李XX获利1000元;被告人张XX为赌局抽头渔利,获利2000元。在XXX乡开设赌局期间,被告人张XX为赌局提供地点、接送参赌人员并放哨,获利3000元。在XX院乡、XXX乡开设赌局期间,被告人XX招揽王XX、赵XX、XX、XX等人到赌局上参赌,并介绍被告人侯XX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侯XX获利3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各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上缴。被告人纪XX到案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规劝和带领何XX、哈XX到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被告人史XX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系立功。被告人纪XX、何XX、XX、李XX、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侯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检察机关翻供,后在当庭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其他被告人均系坦白。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XXX

2、XXX。

3、XXX

4、XXX

5、XXX。

X、XXX

X、XXX

X、XXX

X、XXX。

10、XXX

11、XXX

12、XXX。

13、XXX

14、XXX

15、XXX

1X、XXX

1X、XXX

1X、XXX

1X、XXX

20、XXX

21、XXX

22、XXX

23、XXX

24、XXX

25、XXX

2X、XXX

2X、XXX

2X、XXX

2X、XXX

30、XXX

31、XXX

32、XXX

33、XXX

34、XXX

35、XXX

3X、XXX。

3X、XXX。。

3X、XXX

3X、XXX。

40、XXX

41、XXX

42、XXX

43、XXX

44、XXX

45、XXX

4X、XXX

4X、XXX

4X、XXX

4X、XXX

50、XXX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XX、何XX、史XX、哈XX、XX、侯XX、张XX、XX、张XX、李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纪XX、何XX、史XX、哈XX为赌局的组织者,系主犯,其中史XX、哈XX自XXX乡赌局开始加入组织赌局,属于后加入的组织者。被告人XX、侯XX、XX、张XX、张XX、李XX为该赌博犯罪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史XX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司法机关得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XX到案后按照公安机关安排,规劝同案犯并带领何XX和哈XX到公安机关投案,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XX、何XX、XX、李XX、侯XX、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XX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但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拒不到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故其自首不予认定。被告人史XX、哈XX、张XX、张XX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XX、何XX、哈XX、XX、张XX、张XX、李XX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XX、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XX有两次犯罪前科,被告人哈XX、侯XX、张XX分别有一次犯罪前科,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纪XX、何XX、史XX、哈XX、侯XX、张XX、张XX、李XX均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XX、史XX、张XX、李XX系初犯且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X日起至2025年2月1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史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哈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4年1月1X日至2024年411日被羁押XX日已折抵刑期XX日,即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X月2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侯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24日被羁押15日已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24年X13日起至2025年3月2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11日被羁押2X日已折抵刑期2X日,即自2024年X12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日被羁押12日已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24年X13日起2025年2月2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纪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何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史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哈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侯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XX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均已全部上缴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O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2024-11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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