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自2024年4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双方通过网签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工作安排,张X被派往某市某镇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25年5月28日上午九时许,张X在清扫楼道过程中不慎踩空导致足部受伤,随后被送往某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伤后,张X未能继续从事该项保洁工作。在职期间,某公司通过某银行向张X支付劳动报酬,交易明细显示支付金额分别为两千余元和一千七百余元。
因工伤认定及后续权益维护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前提,张X特委托李岩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依法成立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申请人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明确表示认可。尽管如此,为夯实案件事实、确保仲裁裁决的严谨性,李岩律师围绕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举证与说理。李岩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网签劳动合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以及某银行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
李岩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张X与某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X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张X提供的保洁劳动系被申请人承建项目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具备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与财产依附性,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项目工作,有银行交易明细、网签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庭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仲裁庭最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