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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小区物业公司清洁员受工伤案件,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目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办理中。

案件详情

平泉XX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XX0年3月2X日生,住平泉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公司人力资源专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2025年X5日本委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此案。2025年X2X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4年4月1日起申请人开始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网签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平泉XXXXX从事保洁工作。2025年5月2X日上午九点左右申请人在清扫楼道过程中,不慎踩空崴脚,后送到医院诊断治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通过网签合同、工作群聊天、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等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入职,入职即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202X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实存在,被申请人认可。

经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202X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被派到平泉XXXXX从事保洁工作。2025年52X日上午申请人在清扫过程中足部受伤,伤后在平泉XX医院、平泉XX医院进行诊治。被申请人旨2024年XX日通过银行支付申请人工资2124.14元,至2025年X25日支付1XXX.5X元。申请人伤后未继续从事此项工作。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交易明细、网签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项目工作,有中国XX交易明细、网签劳动合同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庭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2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二五年月八

书记员:


  • 2025-09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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