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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为代理的企业争取到减少六万余元赔偿。

案件详情

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张XX,女,满族,1XX1年120日生,住宽城

满族自治县XXX,身份证:

132X221XXXXX

委托代理人:孟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孙XX

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黄XX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放假期间工资、生活费、年休假报酬、经济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X1X日向我委提请劳动仲裁,本委于2024年X1X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XX日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申请人向本委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仲裁请求。申请人张XX,委托代理人孟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岩参加了本庭仲裁审理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12月5日至2020年X31日入职于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XXX超市内任XX牌婴儿奶粉专职顾问工作,工作至2020年X31日,在此期间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工资采取银行打卡交易方式发放。

2020年X1日突然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地点职务没有发生变化,此后由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工资采取银行打卡交易方式发放。

2 0 2 2年X1日因XX乳业供应商撤场,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重新安排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致使申请人一直处于放假状态。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返岗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到平泉XXX底商康韵母婴处工作,并且返还社会保险个人费用。因平泉离申请人家太远,申请人家有长辈和孩子需要照顾,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沟通,提出在自己的家乡宽城满族自治自治县工作。但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回复,且于2024年X4日向申请人违法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综事实,因在二被申请人处工作已经与二被申请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故请求确认相应时间段的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放假,故被申请人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X1日至2024年X4日放假期间工资和生活费,合计341X0元(2500元+1X00元XX0%X22)元;因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报酬,故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X1日至2024年X4日未休年休假报酬合计5000元(2500元/30X20X300%);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X条和4X条支付申请人因其于2024年X4日与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X5000元(2500元X13X2)。特别强调的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工作非因申请人的原因变换用人单位到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黑龙江XX乳业有限公司工作年限计入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年限,合计为13年。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向贵委申请仲裁,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0年X1日至2024年X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于2020年X1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X1日起至2022年X3 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又续签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X1日起至2024年X31日止。2024年X4日,因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20年X1日起至2024年X4日止。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2年X1日-2024年X4日期间工资和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2年X1日起,申请人工作的门店被撤店,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解除劳动合同或为申请人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申请人均不同意,此后申请人再未给被申请人提供过任何劳动。

2022年.X1日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该情形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被申请人既然不支付申请人报酬,当然也无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劳动。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

另外,经被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申请人已在案外人宽广超市广场店处就职,其不符合工资及生活费的支付基础,且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及生活费的法定义务,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11年12月至2024年X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于2020年X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0年X月以前的年休假工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2024年X1X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其主张的2023年以前的年休假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

从年休假制度的立法原意来看,年休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能得到适当的休息,从而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本案申请人自2022X1日起,就再未给被申请人提供过任何劳动,其本身一直处于休息的状态,在此情况下,若申请人仍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安排年休假,明显不符合年休假制度的立法目的。

综上,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X1日至2024X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申请人发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返岗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返岗,申请人于2024年5月1X日签收后,并未按照要求返岗。因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于2024X4日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20年X1日才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退一万步讲,即使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需要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也仅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4400元(1X00元×4年×2=144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X5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仲裁请求,提供如下证据:I、银行流水(1本),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2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合同时间签订至2024年X31日。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份),证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1号、2号、3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对3号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申请人依照规章制度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依据申请人无故旷工14日,且依照相关法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出具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过失性辞退。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答辩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劳动合(2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自2020年X1日至2024年X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银行流水(1页),证明自2022年X月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但被申请人仍额外为申请人发放了工资;3、参保证明(1页),证明自2022年X月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但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保;4、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返岗通知书及送达凭证(2页),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X月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岗,申请人已接收返岗通知书;5、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送达回执(4页),证明申请人一直未按要求到岗提供劳动,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于2024年X4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24年XX日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X视频、打卡截图和朋友圈截图,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申请人已在案外人宽广超市广场店处就职,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返岗通知书》后,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到岗提供劳动。

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1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2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在此放假期间未给申请人发放生活费;3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能够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参保社会保险是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4号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申请人十多年工作时间内一直在宽城县工作,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长期在宽城工作以及申请人家中需要照顾,欲将申请人调往外地工作,违反人情常理,对此被申请人不能滥用合同相关条款,在合同履行当中应当人性化的履行义务;5号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能够证实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X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申请人临时就职丝毫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且从常理来看,被申请人长期给申请人放假,不发放生活费,申请人到他处短期临时参加工作亦无可厚非,而且,申请人一旦接到被申请人合理的返岗通知,申请人会立即返岗,丝毫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经审查,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1号、2号、3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申请人提供的1号、2号、3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4号、5号、X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申请人于2020年X1日开始在宽城XXX超市从事营养师工作,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X1日,被申请人因门店撤销未安排申请人工作,至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单方通知申请人到平泉市继续工作(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2024年X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为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另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个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X1日开始缴纳至2024年5)。又查,

2023年至2024年河北省(宽城)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X00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日常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双方之间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X1日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X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本委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X4日。

2022年X1日,因被申请人原因(门店撤销)未安排申请人工作,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X1日至2024年X3日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为:1X00.00元×X0%×20个月。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事项,2024年5月1 4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工作场地调整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XX,但申请人并未同意。其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本委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X4日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从实体和程序上均属违法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因此期间申请人无实发工资,本委参照河北省(宽城)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X00元标准计发赔偿金,即:1X00.00元×4个月×2。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X1日至2024年X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4年X4日解除;

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费2XX00.00元;

3、由被申请人支付中请人经济赔偿金14400.00元;

4、申请人的其它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一)、(二)、(四)项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三)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未申请撤销裁决的,XX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2024年910日

书记员:


  • 2024-09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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