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X刑事判决书
(2021)豫0102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2003年10月14日,回族,河南XX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10月27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魏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梁某某(女,2005年8月出生)带至郑州市中原区XX酒店,趁梁某某酒醉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XX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趁被害人酒醉之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李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对控辩双方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