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无锡市新吴*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陆X,女,19**年*月**,汉族,住江**无锡市锡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江***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夏X,男,19**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山**莘*,现住江**无锡市锡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XX实习*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与被告夏X股权*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于2025年7月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陆X在本案审理过程*向*院申*撤诉,符*法*规定,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陆X预交),由陆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