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沭阳*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许X,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无锡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江*XX实习*师。
被告:郁X,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无锡市惠**。
原告许X与被告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原告许XX*,裁定对被告郁X的财产在127000元**内予以保全,并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X经*院公*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许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7000元*利*(以127000元*基数,自2024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8日,被告向*告借款18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告返还60000元,余*至今未还。
被告郁X未作答辩。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4年3月18日向*告出具金*为273000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24年4月1日还款30000元,于2024年5月1日还款30000元,于2024年6月1日还款200000元。原告于*日向*告银行转账187000元。后*告分别*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4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日返还原告25000元、5000元、20000元、10000元,余*至今未还。
另查*,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5月20日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3.45%。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借条、手机银行转账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告借款,双**间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逾期利*,有*实和**依据,应*予以支*。被告经*院公*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正常*理。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郁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X借款127000元*支*逾期利*(以127000元*基数,自2024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3.45%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1155元,共计3995元(原告许X已预交),由被告郁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市中级人民法*,同时**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附录
一、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相***确定的时*和*容*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方*行,也可以将金**付到人民法*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XX
户名:沭阳*人民法*案款专户
专用账号:62×××97(进入强*执行程*后*据执行通*账号缴纳)
不按时*行的,进入强*执行程*后,被执行人身份将严*影响当事人的信用;拒不履行的,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措施*行联合信用惩戒。
二、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本法*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定支*逾期利*。
《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可以区分不同情况*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也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的利*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应*支*;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但是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支*资金*用期间利*的,人民法*应*支*。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