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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证据材料,帮当事人获得胜诉,驳回保险公司诉求

案件详情

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股份有*公***XX**公*,住所地广**佛山*。

负责人:薛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江**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住江**无锡市锡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实习*师。

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公***XX**公*(以下简*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王X追偿权*纷一案,不服江**无锡市锡山*人民法*某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保险**公**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二、由王X承担本案全*诉讼费*。事实和*由:一、一审法*在确认交警部门认定王X未取得变型拖拉机驾驶资格驾驶变型拖拉机违反交通**是正确的前提下,又认定变型拖拉机属于B2驾驶证准驾范*内的车*,明*存在矛盾,系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错误地把2吨以下货车*同于*型载货汽车,混淆了货车*车*的概念,盲目对B2驾驶证的准驾车*范*做扩大解*,从*得出变型拖拉机属于2吨以下货车,2吨以下货车*B2驾驶证的准驾车*范*内的结论是错误的。三、保险**公**涉案变型拖拉机作为货运车*承保,并不是对被保险车*的车*作出的约定,也不是对王X驾驶该保险车*行为的认可,更不是双**定王X对被保险车*具备驾驶资格,一审法*是对保险**公**保行为的误读,是对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解*误。四、依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王X属于*取得相**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驶资格的,保险**公****行追偿。

王X辩称,一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驳回保险**公**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保险**公***审法*起诉请求:王X赔偿保险**公**付交强*理赔款103348元。

一审法*认定事实:

一、王X于2007年11月15日取得江**淮安*公**交通*逻警察支*核发的B2机动车*驶证,2012年**检验已通*。王X的皖12/×××**变型拖拉机于2008年9月25日取得安*省滁州市农*机械化管*局核发的拖拉机行驶证。

二、王X的皖12/×××**变型拖拉机在保险**公**保了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保险单*明*机动车*类为2吨以下货车,厂牌型号为北京B×××**货车。王X提供的该车*牌照片显示为北XX**公**造时*牌货车。

三、2012年7月23日10时40分许,王X未依法*得拖拉机变形运输机驾驶证驾驶号牌号码为皖12/×××**变形拖拉机,沿锡山*XX由西往东*驶至没有*通*号控制的羊*镇水***叉路*往南右转弯时,遇同向*侧非机动车*内屠X未戴***盔、持B2驾驶证驾驶无证普通*轮摩托车,结果二车*生碰撞后*形拖拉机碾压二轮摩托车*车,造成*X受伤、二车*坏。无锡市公**交通*逻警察支*锡山*队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锡公*认字某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王X与屠X应*事故同等责任。

三、屠X向*审法*提起诉讼,要求王X和*险**公**偿损失。一审法*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某号民事调解*,确认保险**公**偿屠X损失103348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王X赔偿屠X损失25442元;屠X与王X、保险**公**所涉交通*故再无其他纠葛。保险**公**2015年8月18日向*X银行卡账号转账103348元。

四、农*部于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驾驶证申*和*用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直辖市农*(农*机械)主管*门农*安**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于*级的农*(农*机械)主管*门农*安**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第七条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二)、小型方**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上述事实,有*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通*故认定书、某号民事调解*、转账凭证、照片、《拖拉机驾驶证申*和*用规定》和*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认为:皖12/×××**变型拖拉机在农*机械管*部门申*了行驶证,王X没有*农*机械管*部门申*拖拉机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王X未取得变形拖拉机驾驶资格驾驶变型拖拉机违反交通**是正确的。但是,保险**公**具的交强*保险单*明*保险机动车*类为2吨以下货车,厂牌型号为北京B×××**货车,保险**公**该机动车*为货车*待。王X持有**警部门申*的B2驾驶证,B2驾驶证准驾车*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业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2吨以下货车*B2驾驶证准驾车*范*内。保险**公**王X之间订立的交强*保险合同对该机动车*型作出约定,将涉案变型拖拉机作为货车*行承保,系保险**公**于*身利**量作出的让步,也是对双**险权**务的约定,应*理解*保险**公**以认可王X驾驶该机动车*行为,双**定王X对该机动车*备驾驶资格。保险**公**交强*赔偿限额内对案外第三人屠X进行赔偿后,不能*以王X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向*X追偿。

综上所述,对于*险**公**求向*X追偿理赔款103348元*诉讼请求,一审法*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保险**公**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保险**公**担。

二审中,双**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查**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2017年7月4日,保险**公**一审庭审中陈*,保险**公**具保单**需被保险人提交行驶证,被保险人是否提供驾驶证并非保险**公**要审查*范*。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为:王X持B2驾驶证驾驶投保车*是否属于*驾不符,保险**公**赔理由是否成*。

本院认为,保险**公**赔理由不成*。理由如下:

首先,王X与保险**公**订的保险合同是双**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强*性规定,应*认有*;

其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得机动车*驶证。”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准驾车*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驶证。”根据公**《机动车*驶证申*和*用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驶证由公**关*通**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驶人准予驾驶的车*代号分为A1、A2、A3、B1、B2、C1、C2、C3、C4、C5、D、E、F、M、N、P共16种,准予驾驶的车*中并不包*拖拉机。而根据农*部《拖拉机驾驶证申*和*用规定》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由农*(农*机械)主管*门农*安**理机构负责办理,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代号分为G、H、K。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于*拉机,驾驶人王X并未申*拖拉机驾驶证,其持B2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生交通*故的行为,属于*驾车*不符*情形;

第三,王X虽有*驾不符*情形,但其驾驶的被保险车*没有*重保险**公**承保风险。王X投保时*经**险**公**交了车*的行驶证,明*告知了保险**公**保车*类型为拖拉机。保险**公**有*慎*保义务,既然已清楚*驶拖拉机必须*持有***驾驶证,那*其在双**立合同时*应*询问投保人驾驶资格等有**况,但却未有***为,仍然为准驾不符*王X承保。据此,应*推定保险**公**经*自己的行为向*X表示保险合同具有*行力,现保险**公**偿保险金*条件已成*,其又以准驾不符*行抗辩,有*诚实信用,理由不成*,本院不予支*。

综上,保险**公**上诉请求均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某保险**股份有*公***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此页无正文)


  • 2017-11-20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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