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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江**江**,现住江**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X,女,汉族,现住江**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男,现住江**无锡市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夏XX与被上诉人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人民法*(2021)苏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李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高X负担。事实和*由:1、一审程*违法。双**做生意经*友介绍认识,李X对向*X借款16万**无异议,但79676元*于***合伙产生的债权*务关*,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双**伙经*模式是高X出本钱,李X提供货源,利*双**成。一审法*不应*借贷关*审理,应*分案处理。2、案涉借款用于**赌债而非用于*产经*。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夏X未参加李X的经*活动,不清楚*涉债务,事后*未追认。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第三条规定,高X应*举证证明*妻一方*负债务用于*妻共同生产经*。所谓共同经*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有*同经*的合意,对外进行经*行为。夫妻共同经*通***妻双**同注册**公**夫妻注册个体工商*以家*共同经*模式进行经*,但本案中李X是以个人名义而非夫妻名义在外经*,没有**规定可以推定属于**经*。一审法*在高X没有*供夏X参与经*证据的情况*认定李X个人经*行为属于**经*,从*推定属于**共同债务,系适用法*错误。另外,一审法*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作出判决,但该条规定已被《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所修订。民法*亦吸收了《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的相**款。因此,一审法*不应*用《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

夏X上诉请求并答辩称:同意李X的上诉意见,并要求撤销原判,依法*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高X负担。事实和*由:除与李X的第3点上诉意见相*外,另李X借款用于*博,并未用于**,夏X也未参与经*。李X并非个体工商*,不适用民法*关**体工商*的相**定。

李X答辩同意夏X的上诉意见。

高X辩称:1、双**在买卖合同关*,并同意将结欠货款转化为借款,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合法**。2、李X借款用于**经*货款,且其未领取营业执照,导致无法*分个人经*还是家*经*,但经*收入是夫妻共享。根据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家*财产承担债务。夏X购买XX车*后*还贷也与其收入不符。因此案涉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3、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施*前,应*适用《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李X、夏X归*借款22万*(其中14万**借款,8万**货款转借款)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方*:以22万**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李X、夏X负担。事实与理由:他和*X系朋友。2020年9月20日,李X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借款11万*,他于2020年9月20日、24日通*XXXX银行转账交付李X11万*。同年11月6日,李X向*借款5万*,他通*微信转账给李X5万*,以上借款共计16万*。另外,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他向*X供货229676元,李X于*年10月30日支*货款15万*,尚*货款79676元。以上借款加上未付的货款共计239676元,李X于2020年12月8日(借条上2020年10月8日为笔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X人民币贰拾肆万**(240000,取整),陆*月内还清。但李X仅于2021年2月6日返还了2万*,尚*22万**有**,特向**起诉,请求法*判令支*其诉讼请求。

李X一审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夏X一审辩称,其与高X之间没有*权*务关*,对李X与高X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妻共同生活,夏X未参与李X的经*,事后*X也未追认,故无需承担责任。李X所欠的货款系李X的个人经*行为,不属于*妻共同债务,应*李X个人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高X因做生意认识李X。2020年9月20日李X做生意资金**需要向*X借款,高X于2020年9月20日、24日通*XXXX银行转账交付了3万*、8万*。2020年11月6日通*微信转账交付5万*,以上合计*款16万*。另外,截止2020年10月23日,高X向*X供货229676元,李X于*年10月30日支*货款15万*,尚*79676元*有**。以上借款和*付货款合计239676元,李X于2020年12月8日(借条上2020年10月8日系笔误)向*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X人民币贰拾肆万**(240000,取整),陆*月还清。后*X仅于2021年2月6日归*了2万*,剩余22万**有**,高X向**起诉。2021年7月12日,高X以该债务系李X、夏X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追加夏X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另查*,李X与夏X于201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夏X在XX**公**作,做房*中介生意,李X做买卖废料生意,未领取营业执照。夏XX*家*的日常*支*要由她和**、婆婆支*,李X很少支*。2021年9月2日,李X与夏X离婚。

以上事实,有*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入纳税明*、离婚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原告高X主张*X结欠其借款本金*及货款合计22万*,有*X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该院予以确认。李X未按约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X要求李X归*22万**承担逾期还款利*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

对于*欠款是否属李X与夏X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综合评析认定如下:首先,从*X与李X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可以证明*款是用于*废料生意,欠款是做废料生意结欠的货款,李X向*X借款及结欠货款,是经*所需,应*认定系为经*产生的债务;其次,该欠款发生在李X与夏X婚姻关*存续期间,李X与夏X婚后*妻没有*定分别*产制,即李X与夏X婚对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定归*自所有。李X婚后*部分支*了家*开支;再次,李X做废料生意未领取营业执照,无法*分是个人经*还是家*经*,该债务应*以家*财产承担。综上,李X结欠高X的债务,应*认定为系李X与夏X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李X与夏X共同归*。李X未到庭参加诉讼及发表抗辩意见,应*承担相**利**。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X、夏XX**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高X借款22万*,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损失【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归*之日止,以22万**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1670元,合计3970元(高X已预交,该院予以退还),由李X、夏X负担。李X、夏XX**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该院(户名:江**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6;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江*XX)。拒不交纳诉讼费*,该院将依法**执行。

二审另查*,李X称其从*废料买卖业务,负责联系货源和*家,上家**赚取差价并给其业务提成,其不出本钱。其与高X因做生意认识,双**合伙而非买卖关*。所谓高X供货229676元*由其销售给第三人,本钱*高X出,回笼部分货款后*余*款转化为借款由其向*X出具了2020年12月8日的借条。其向*X的借款系用于**赌债,但对尚*欠高X22万**有*议。

高X提供其与李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24日李X称因其去装七到八吨货,要高X帮忙凑七八万**,高X转账给李X8万*。2020年11月6日李X向*X借款5万**装80吨左*的圆钢,利*各半。

夏X名下有XX汽车*辆,档案显示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夏X称其未参与李X经*活动,也未分享收益。购车*生在案涉借款之前,最早是用陪嫁车*换,车*每月8000元*己归*。其在售楼处做中介,底薪每月4000多元,售房*有*成,平*月薪1万**。高X则称案涉借款还用于**车*。

二审审理中,李X提交其与微信昵称“冬冬”“风龙*生”“风雨无险”的聊天记录,内容*示其于2020年9月20日20时**给张X1万*,22时**给“醒~悟”2万*;其于2020年11月21日称钱*会少的,否则不会拿100多万**金*来赌。11月25日其称该借的都*口了,但看到其输多了都*肯借。李X还提交其2020年11月7日收到高X5万**款后*即转给杨X3万**“沉默”1万**记录,以证明*向*X借款3万***用于**赌债,未用于*产经*或家*生活。夏X对此无异议。高X认为无法*明*账给他人即用于**赌债,李X均以需要支*货款向*借款。

上述事实,有*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汽车**档案和***事人陈*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关*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权*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应*依据查**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关*审理。当事人通*调解、和**者清算达成*债权*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即使案涉79676元*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或合伙产生的债务,因双**经**清算,将该欠款转化为借款,并以借条的形式固定下来,故该款应*作为借款在本案民间借贷法*关*中一并审理,不需要分案处理。

第二,从*X与高X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李XX以经*资金**需要向*X借款。虽然李X在微信中提及赌博事宜,但该内容*映于2020年11月底,与案涉借款时*不一致。李X又提供收到高X3万**5万**款后*账给他人的记录,但无法*明*账用途是归*赌债,故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于*法*实施*,应*适用民法*施*前的相***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工商*经*,经*法*记,为个体工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的债务,个体经*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经*的,以家*财产承担;无法*分的,以家*财产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需经*法*记,并在法*范*内从*经*活动。本案中李X未经*法*记,并非个体工商*。且按李X所述,其从*废料买卖业务不投入成*,仅居*介绍并进行业务提成。依照现有*据,无从*定李X的经*范*、经*模式和*入的营业资本,故对于*X关**X的经*债务应*用民法*第五十六条的辩解*见,本院不予支*。

第四,一般而言,司***溯及适用于*解*的法*的施*时*。《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和《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均系对人民法*适用婚姻法*夫妻债务有**题所作司***。前者修正于2017年,后*制定于2018年,而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2020年,参照新法*于*法*法*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该司***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姻关*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日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人民法*不予支*,但债权*能*证明*债务用于*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或者基于*妻双**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当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日常*活所需的范*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能*证明*务用于*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如果债权*不能*明*,则不能*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高X诉称李X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借款,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表明*X借款用于**所需,但没有*据证明*X参加共同经*,或将案涉借款用于*妻共同生活。同样李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映案涉借款转给夏X。本案中,高X还主张*涉借款用于**夏X的车*,但按汽车*案记载,夏X名下汽车*于*涉借款发生前,夏X有*立收入来源,且对其还贷资金*作了相***,没有***据表明*贷资金*源于*涉借款。因此,依照现有*据,高X未完成*明*涉借款用于*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的证明*任,依法*能*定案涉借款属于*妻共同债务,案涉借款应*李X归*。

综上所述,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李X、夏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第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人民法*(2021)苏X号民事判决;

二、李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高X借款22万***期利*(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归*之日止,以22万**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三、驳回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1670元,合计3970元(高X已预交,该院予以退还),由李X负担。李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该院(户名:江**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6;开户银行:农*商*银行江*XX);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李X负担(其中2300元*夏X预交,李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给夏X)。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周XX

本案援引法*条款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定支*逾期利*。

《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关*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权*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应*依据查**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关*审理。

当事人通*调解、和**者清算达成*债权*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

第三条夫妻一方*婚姻关*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日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以属于*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人民法*不予支*,但债权*能*证明*债务用于*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或者基于*妻双**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


  • 2022-03-02
  • 原告
  • 部分诉求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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