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常*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平,男,常*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江*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X事务所实习*师。
上诉人黄X因与被上诉人某平*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市天宁*人民法*(2021)苏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3日组织各方*事人进行二审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原审围绕由原审原告提供的(2019年)2月2日黄X出具的客户往来对账单**审被告提供的中国XX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成*两份核心证据,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于*案的包*某建设工程**有*公*、某门窗、某建筑装饰、黄X、许X、宋X等客户往来对账单*载明*签字的主体在本案中的法*身份、相*关*和*际影响等重要事实未予查*的情况*,将双**卖主体简**定为某平*黄X,依据不足;且在认定黄X为买卖主体的前提下,将对账单*无证据显示的、由刘X分次汇付给某平*10万**款认定为黄X应*总欠款之一部分并予以扣除,余*再判由黄X承担支*义务,相**实认定上难以形成*据材料相*印*,逻辑说理上也欠缺相**说服力。
综上,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确有**的必要,需将本案发回一审法*进行重审。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市天宁*人民法*(2020)苏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市天宁*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黄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1元*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