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豫0104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河南鸿图XXX:XXX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XX教育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项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XX,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河南XX公司营销总监。因涉嫌犯诈骗罪 于2022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XX,河南X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XX教育科技限.................
被告人霍XX,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XX教育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逮捕,于同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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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起,被告人徐XX先后成立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XX公司等,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易考证、高回报等具有诱惑力的广告,安排销售员使用话术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冒充考试中心老师,通过P图伪造被害人通过预报名审核备案表等方式,虚构可以通过企业辅助报名的形式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考试事实,骗取被害人购买公司承诺的高通过率课程,诈骗他人钱财。
2021年,由徐XX出资,在大厦成立了河南XX公司,其本人为实际控制人。黄XX为行政总监,负责该公司的选址、装修、行政、财务、招聘等工作,并按时向徐XX汇报;被告人杜XX为销售总监,负责该公司消防培训课程的营销工作。
河南XX公司成立以来,任命被告人胡XX、鞠XX、王XX为“军团长”;被告人宋XX、刘XX、张XX、韩XX、赵X为经理;被告人刘X、姚X、张X、宋XX、刘XX、.............统一的话术培训,冒充考试中心老师,不论学历、专业及工作经历,通过发送虚假的预报名审核通过图片,虚相可以通过企业辅助报名的形式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考试的事实,发送虚假合作企业图片、虚假挂证收入转账截图等,谎称可以帮助拿到证书的学员推荐挂靠企业,发送虚假剩余考位信息图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费购买相关课程,骗取被害人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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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习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予以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日予以折抵2日,即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34年2月7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哥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予以折抵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日予以折抵3日,即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哥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戈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习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予以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予以折抵2日,即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7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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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被告人丁XX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十七、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十八、被告人崔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十九、被告人霍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十、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缦河--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十一、被告人王XX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十二、被告人韩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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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