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三被告因《投资合作协议》引发纠纷,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剩余投资回报款2万元、归还投资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1万元和保函费1000元。原告称已按协议出资50万元,被告仅支付部分投资回报款,剩余款项未按约支付;三被告分别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案涉款项实为借款且本金金额不符、相关行为属职务行为或保证责任已过期限等。
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围绕案涉协议性质、合同相对方、本金及利息数额、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审查,结合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1.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8862.88元及利息(以238862.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保函费1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与被告刘X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