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居宽律师
为被告主张合法权益,维持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

案件详情

原告与三被告因《投资合作协议》引发纠纷,原告诉请三被告支*剩余*资回报款2万*、归*投资本金50万**相***,同时**律师*1万***函费1000元。原告称已按协议出资50万*,被告仅支*部分投资回报款,剩余*项*按约支*;三被告分别*称与原告无合同关*、案涉款项*为借款且本金**不符、相**为属职务行为或保证责任*过期限等。

法*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用普通**公*开庭审理,各方*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围绕案涉协议性质、合同相*方、本金*利*数额、相***承担等争议焦*,对各方*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审查,结合转账记录、合同文*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1. 被告刘XX*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偿还借款本金238862.88元*利*(以238862.88元*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按年**14.2%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1万*、保函费1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保全**原告与被告刘X按比例分担。


  • 2025-09-16
  •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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