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案号: (2025)浙06民初***号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沈(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XX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
本调解书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