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省集团**股份有*公*(以下简*甘*****公*),法*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务所律师)、王(浙江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公*(以下简***公*),法*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上海)**有*公*、赵、上海**有*公*、***集团**有*公*。
甘*****公**不服浙江*长兴县人民法*(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其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诉讼费*。
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资瑕疵责任*定及发起人连*责任*适用问题。
办案经*:
一审法*认为,本案争议焦*在于:1. 原审第三人上海******有*公**否完成*缴出资;2. 甘***公**否应*其补充*偿责任*担连*责任。一审认定该**公**足额实缴,应*未出资范*内承担补充*偿责任,并判决甘***公**担发起人连*责任。甘***公**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围绕三个争议焦*进行审理:1. 本案是否适用新《**公**》;2. 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追加为被执行人;3. 甘*****公**否应*担发起人连*责任。
案件结果:
二审法*判决如下:
撤销浙江*长兴县人民法*(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
追加上海******有*公**(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利*范*内,对上海**公**能*偿的债务承担补充*偿责任;
不予追加甘*省****集团**股份有*公**被执行人;
驳回甘*省****集团**股份有*公**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二审法*认为,本案法*事实发生于*《**公**》施*前,应*用原《**公**》及相*****。原审第三人上海******有*公**增资阶段*在出资瑕疵,应*担补充*偿责任。但甘***公**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立时,不适用《**公******(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起人连*责任*规定。甘*****公**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担连*责任。
本案主要适用法*包*:《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公**〉若干*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民法*关**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