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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陈俊全律师 当前活跃
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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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少刑的结果。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8月16日出生,公*身份号码422827xxxx0816xxxx,汉族,初中文*,司*,户籍*在地湖北省十堰市xx县,住湖北省xx县城xxx村x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罪,于20xx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XX(曾*名王XX),男,19xx年6月17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x617xxxx,汉族,高*文*,司*,户籍*在地安*省蚌埠市xx县双*XXxxxxx号,住广**广*市天河区天xxxx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罪,于20xx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X,X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xx年5月6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30327xxxx050xxxxx,汉族,高*肄业,无业,户籍*在地浙江*温*市苍*县,住浙江*苍*县XXxxxxx号。因涉嫌偷越**罪,于20xx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等县看守所。
       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罪、被告人李XX犯偷越**罪,于20xx年4月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X、李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接受"xx"的雇请,从*南株洲驾驶其桂P9xxxx轿车*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的人员黄Xx、田XX两人(已另案处理)到天等县XX的xx旅店住宿*等待安*偷越**。11月24日,王XX根据"xx"安*,联系被告人王XX,并让王XX去南宁*接欲偷越**的人员,王XX和*XX一起驾驶一辆商*车*接被告人李XX和*渡人员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等6人(均已另案处理)到南宁*西乡塘区金*XX与王XX汇合,后*XX驾驶车*运送陈X、黎X、吴XX3人,王XX和*XX驾驶车*运送李XX、杨XX、丘xx、李X4人分别*天等县城并等待安*偷越**。11月24日下午,王XX、王XX和*Xx、田XX分别*公**关*获,11月25日凌*,李XX和xx、丘xx、李X、陈X、黎X、吴XX分别*公**关*获。

经*,被告人李XX于20xx年10月18日因非法*境被靖西市公**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公*机关*为,被告人王XX、王XX违反出入国*管*法*,非法*送他人偷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违反出入国*管*法*,非法*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以偷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王XX运送他人偷越**途中被公**关**,被告人李XX在偷越**途中被公**关**,属犯罪未遂,依法*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王XX、李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理。建议判处王XX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王XX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李XX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公*机关*交了书证公**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明、抓获经*、搜查*录、搜查*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银行卡收款截图照片、王XX微信支*交易**证明、机动车*息结果查*单、违法*罪记录查*情况*明、广*靖西市公**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黄Xx、陈X、吴XX、田XX、杨XX、黎X、丘xx、李X、池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X、王XX、李XX的供述和*解;指认手机信息照片、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车*照片;电子证据检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违反国**入国*管*法*,非法*送他人偷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送他人偷越**罪。被告人李XX违反出入国*管*法*,非法*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越**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在共同犯罪中,王XX联系王XX结伙实施*送他人偷越**行为,并收取运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犯罪处罚,王XX配合王XX运送他人偷越**,在主犯中作用较轻,量刑时*情从*考虑。王XX、王XX在运送他人偷越**途中被公**关**,李XX在非法*越**途中被查*,属犯罪未遂,依法*以比照既遂犯从*处罚。王XX、王XX、李XX到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辩护人提出王XX属从*的辩护意见与查**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实相*,本院予以采信。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程*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25日起至20xx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25日起至20xx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偷越**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26日起至20xx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得人民币9500元,上缴国*;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用的iphone12ProMax手机一部、王XX犯罪时*用的vivoS15手机一部、李XX犯罪时*用的iPhone12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公**关*押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用的车*号为桂P9xxxx丰**小型轿车*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法*理上缴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左*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2023-04-19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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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全律师(男),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六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毕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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