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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燕律师 在线
贵州维律(施秉)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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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缺庭审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胜利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住所地:天津XX(空*经*区)西四道xxxxxx

法*代表人:黄XX,该**公***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X,广*XX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xx,广*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公*身份号码:412XXXX1969*****。


被告:刘XX,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公*身份号码:412XXXX1995*****。


被告:游XX,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县,公*身份号码:522XXXX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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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贵州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公*身份号码:412XXXX1968*****。


被告:东*市XX**公*,住所地:广**东*市常**环常*XX***。


法*代表人:王XX。


原告XX**公**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东*市XX(以下简*XX**公*)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独任*理。原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黄XX,被告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刘XX、XX**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陈XX向*告支*全*未付租金445665.96元、留购价700元;二、被告陈XX向*告支*逾期罚息87556.74元(以当期应*未付租金*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2022年7月20日)及违约金89133.19元(按照全*未付租金*额的20%计*);三、被告陈XX支*因追索*金**的律师*3000元;四、被告陈XX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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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的保险费;五、被告刘XX、游XX、刘XX对被告陈XX应*担的上述第一至四项*款义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六、确认原告对被告XX**公**下的车*粤S、粤S、粤S、粤S、粤S、粤S享有*押权,并对抵押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内享有*先受偿;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由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以上一至三项*项*计*2022年7月20日共计626055.89元。后*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陈XX向*告支*车*粤S、粤S损失55250.21元【即截至2022年7月20日,损失为全*未付租金76673.64元+留购价200元+逾期罚息21041.84元(以当期应*未付租金*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2022年7月20日)+违约金15334.73元(按照全*未付租金*额的20%计*)- 车*评估价58000元】;二、被告陈XX向*告支*车*粤S、粤S、粤S、粤S的全*未付租金368623.56元、留购价500元、逾期罚息67211.98元(以当期应*未付租金*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2022年7月20日)及违约金73724.7元(按照全*未付租金*额的20%计*);三、被告陈XX支*因追索*金**的律师*3000元;四、被告刘XX、游XX、刘XX对被告陈XX应*担的上述第一至三项*款义务承担连*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被告XX**公**下的粤S、粤S、粤S、粤S抵押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内享有*先受偿;六、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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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承担。以上款项*计* 2022 年 7 月 20 日合计* 568310.45 元。事实与理由:2020 年 8 月 27 日,被告陈XX向**市XX**公**买七辆自卸车,总价 161 万*,并通*售后*租方*向*告申*融*租赁。同日,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了编号为 MSFL- 2020- 08- 3478- H- 002- ZY 的《融*租赁合同(售后*租)》(下称《融*租赁合同》)、 《租赁物交付验收单》《租赁支*表》,分别*定了车*编号、租赁物总价、起租日、融*期限、还款日、每期租金*情况。原告按照被告陈XX及东*市XX**公**要求将本应**给被告陈XX的融*款项**至广*XX**公*,以代为支*被告陈XX应*东*市XX**公**剩余**。《融*租赁合同》约定,若被告陈XX未能*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支*首付款、租金*其他应*款项,经*告后*合理期内仍未履行,属被告陈XX违约。原告有**求被告陈XX一次性支*所有*同项*全*已到期未付租金**到期租金、逾期罚息(每日逾期金*的千分之一)、违约金(按照合同项*未付租金*额的20%)及其他应*款,并要求被告陈XX承担因追索*述金*支*的费*(包*但不限于*师*、交通*、食宿**)。刘XX、游XX向*告出具《连*责任*证函》约定,担保方*为连*责任*证担保,保证担保范*为《融*租赁合同》项*被告陈XX对于*告的支*义务,包*但不限于**每期租金(本金*利*)、手续费、保证金、管*费、保险金、逾期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故刘XX、游XX应*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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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清偿责任。被告陈XX与刘XX系夫妻,案涉融*租赁事项*生于***姻关*存续期间,刘XX向*告出具《声明》,表明*知晓案涉债务的存在与被告陈XX有*同向*告举债的意思表示,并确认《融*租赁合同》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刘XX应*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原告、被告陈XX及XX**公**订《三方*靠协议书》,约定所购车*由被告陈XX挂靠XX**公**营,XX**公**名义登记人,实际所有*为原告,被告陈XX在融*租赁期间只拥有*用权。同日,XX**公**原告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下称《抵押合同》),XX**公**意以其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作为《融*租赁合同》中原告债权*履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XX**公**下的案涉车*粤S、粤S、粤S、粤S、粤S、粤S享有*押权,并对抵押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内享有*先受偿。原告已依约支*融*款706230元,但被告陈XX多次逾期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陈XX仍未支*任***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和*约金。原告无奈之下,特诉至法*,请求法*依法*决,维护原告的合法**。


被告陈XX口头辩称,1. 原告没有**被告陈XX同意,偷走了两台车,派出所带走了原告的人员,两台车*清楚*向;2. 被告陈XX向*告贷款70万*,但原告首付只给了60万*,差了10万**能*手续费,被告陈XX买车**了首付款50万*,其他情况*告陈XX不清楚。


被告游XX辩称,一、案涉合同名为融*租赁,实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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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担保超出意思表示应*无效。1. 交易*质不符**租赁核心特征。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735条及《融*租赁司***》第1条,融*租赁需同时*备“融*”与“融*”双*属性。本案中:从*项*向*,原告XX**公*(以下简*“XX**公*”)与陈XX签订《融*租赁合同(售后*租)》后,未按售后*租“承租人出售自有*给出租人再租回”的核心要求向*XX支*购车*,而是依据《委托付款申*书》将款项**至君平**公**广*XX**公*,背离“融*”本质。从*的物权*看,机动车*记证书明*案涉7辆车*2019年7月24日登记在东*市XX**公*(以下简*“XX**公*”)名下,陈XX对该车*无处分权,所谓“售后*租”系虚假意思表示。综上,案涉交易*质为陈XX*XX**公**取借款,双**成*间借贷关*。2. 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147条,案涉《融*租赁合同》及相**保条款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无效。被告游XX出具的《连*责任*证函》系基于**租赁关*作出,现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担保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亦应*效。二、融*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游XX未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1. 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XX**公**供的《融*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出租人均有**求保证人先行承担责任”等关**证责任*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特别*示,违反《中华*民共和**法*》第496条关**式条款提示说明*务的规定。合同第1.1条“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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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仅针对承租人责任,未涉及保证人权**务,不能*为对保证人的有*告知。2. 保证关*因无本人签字而不成*。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被告游XX从*作出承担保证责任*意思表示。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490条,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XX**公**能*明*告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故保证关*不成*,被告游XX不应*担担保义务。三、原告应*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的担保。1. 物的担保优先受偿符*法*规定。案涉7辆自卸车*登记在XX**公**下,但根据《三方*靠协议》及《机动车*押合同》,XX**公**为名义所有*,陈XX为实际所有*及实质抵押人。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392条,被担保债权*有*的担保又有*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XX**公***通*处置抵押车*受偿,不足部分方*向*证人主张,其直接要求被告游XX承担连*责任***据。2. 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应*循优先顺序。XX**公**《变更诉讼请求申*书》中主张*车*折价抵扣,表明*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即认可抵押物优先受偿顺序。现原告未证明*押物处置后*存在不足部分,直接要求保证人连*清偿,违反法*规定。四、申*责令XX**公**供首期款906700元**凭证,以查**金*向。XX**公**张XX**公**收首期款(含首期租金、履约风险金*)906570元,但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有*证据证明*款项*际支*。被告游XX请求法*责令XX**公**交相**证,以查**项*否实际交付、是否存在虚增费*等情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五、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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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利*及罚息过高,应*调整,且租金*成*隐含的高*利*超出法*上限,超出部分应*扣本金。案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年*36.5%),违约金*未付租金20%计*,两项*计*超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上限(LPR的4倍),违反《中华*民共和**法*》第680条禁止高**贷规定。进一步*析租金*成*见,每辆车*总借款本金*108900元,折算每期应*还本金*4203.75元(按常*货期26期计*),但原告主张*每辆车*期租金*5125.6元,其中每月利*高*921.85元,月利*达2.19%,年*利*为26.28%。该利*无论是作为融*租赁的租金*益,还是作为民间借贷的利*,均远超法*保护上限(当前LPR的4倍约为14.8%)。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支*利*的,人民法*应*支*,但是双**定的利*超过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年*26.28%的利*已显著超出上述标准,对于*出部分,不应*认定为合法**,而应*为对本金*提前偿还,从*余*金*抵扣。对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法*》及相*****,对于*出合理范*的利*、罚息、违约金*租金*隐含的超额利*,均应*以调减,以降低后*标准计*实际欠款金*,超出法*上限部分应*接抵扣本金。综上所述,被告游XX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依据,恳请法*依法*回其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游XX的合法**。


被告刘XX、刘XX、XX**公**法*期限内,未向*院提交任**据,也未提交任**辩。


本院经*理查**实如下,2020年8月27日,陈XX向**市xx汽车*售服务**有*公**买7台自卸车,总价161万*,双**定首付款906570元,剩余*付车*及卖方*付的保险购置税等费*(如有),由买方*合作融*租赁机构即原告签署《融*租赁合同(售后*租)》将剩余**发放至卖方*定账户。7台自卸车*车*号分别*:粤S、粤S、粤S、粤S、粤S、粤S、粤S*****。同日,原告与陈XX签署《融*租赁合同(售后*租)》(以下简*案涉合同)约定:陈XX向*告通*融*租赁的方*承租7台重型卡车,并约定:一、承租人需为逾期偿还租金**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逾期金*的1%/日的标准,自《租赁支*表》中逾期首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止计*;二、承租人逾期支*租金*经*租人催收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租人有**取本条例5.2.4款约定的措施*收回或直接取回租赁车*,暂时**承租人对租赁车*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任***(包*但不限于*托第三人收车*产生的费*,由出租人实际支*的其他费*)或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范*为承租人全*未付租金、违约金*其他应*款项*租赁设备处理价款的差额;三、如承租人有*约行为,出租人有**本条约定方*进行救济,并有***租人追索*租人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出租人权**产生的合理费*(包*但不限于*讼费*、财产保全*、申*执行费、律师*、公*费、评估费*)。合同附件一为租赁车*交付验收单,内容*承租人确认出租人已将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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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融*租赁车*交付给承租人,并确认承租租赁车*符*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求。附件二为七份租赁支*表,租金**日为每月的20日,起租日2020年8月20日,履约风险金*别*六笔5309.98元、一笔5310.12元。每期租金*为5125.6元,融*租赁期限均为24期,留购价均为100元。年*赁利*为基准利*LPR利*起租日上月20日一年*的LPR+639.9基点,支*方*均为等额租金,接收购买款账户为广*XX**公*。被告游XX主张*涉合同不符*融*租赁核心特征,实际为借贷。


陈XX、东*市xx汽车*售服务**有*公***告出具《委托付款申*书》,表示东*市xx汽车*售服务**有*公**经*原告收取了上述融*租赁合同项*的首期租金、履约风险金、咨询服务费*首期款共计906570元,陈XX与东*市XX**公**同申*原告将上述《融*租赁合同(售后*租)》项*车*款扣除已经*收部分后*剩余*项706230元*款至广*XX**公**账户。


刘XX、游XX向*告出具《连*责任*证函》,确认对于*涉合同陈XX的支*义务包*但不限于**每期租金(本金*利*)、手续费、保证金、违约金、逾期罚息等承担连*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被告游XX主张*案涉合同实际为借贷,该担保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刘XX出具《声明》,载明*作为陈XX配偶,确认案涉合同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


===== Page 11 =====


偿。


原告及陈XX、XX**公**署《三方*靠协议书》,约定:案涉合同的案涉车*所有***告,上述车*系陈XX以融*租赁方*取得,陈XX在融*租赁期间只拥有*用权。上述车*挂靠XX**公**用,因此,车*登记证和*票抬头为XX**公*,但是XX**公**认仅为车*的名义登记人,车*的实际所有*为原告,在上述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原告按照租融*租赁合同对车*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时,XX**公**陈XX应*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车*的解*抵押、过户等手续。


原告与XX**公**署《机动车*抵押合同》,并就案涉车*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陈XX未按时**租金,原告主张*于2021年12月底收回了两台车(车*号:粤S和*S),该两台车*初始产权*记时*为2019年7月,并于2022年3月经**XX**公**据车*照片、车*证据照片等相**料鉴定,市场价值均为2.9万*,报告有*期3个月。陈XX主张*告未通*其擅自偷走了该两台车,对该两台车*值不止2.9万*。其余5台车*XX主张*出售给他人,未过户,原告主张*清楚*向。原告提供《核销明*表》《应*债权**表》,主张*将七台车*存在的风险金**抵扣,陈XX尚*已收回2台车*租金76673.64元、罚息21041.84元、留购价200元*5台车*租金368623.56元、罚息

者拍卖时,XX**公**陈XX应*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车*的解*抵押、过户等手续。


原告与XX**公**署《机动车*抵押合同》,并就案涉车*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陈XX未按时**租金,原告主张*于2021年12月底收回了两台车(车*号:粤S和*S),该两台车*初始产权*记时*为2019年7月,并于2022年3月经**XX**公**据车*照片、车*证据照片等相**料鉴定,市场价值均为2.9万*,报告有*期3个月。陈XX主张*告未通*其擅自偷走了该两台车,对该两台车*值不止2.9万*。其余5台车*XX主张*出售给他人,未过户,原告主张*清楚*向。原告提供《核销明*表》《应*债权**表》,主张*将七台车*存在的风险金**抵扣,陈XX尚*已收回2台车*租金76673.64元、罚息21041.84元、留购价200元*5台车*租金368623.56元、罚息67211.98元、留购价500元。


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律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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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本案支*了律师* 3000 元。庭审中,原告、陈XX及游XX均表示不清楚**XX**公**情况。


以上事实,有《购车*同》《融*租赁合同(售后*租)》《委托付款申*书》《核销明*表》《应*债权**表》《连*责任*保函》《声明》《三方*靠协议》《机动车*抵押合同》《机动车*押登记证》《机动车*定评估意见书》、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XX、刘XX、XX**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


被告游XX主张*涉合同实际为借贷合同,不符*融*租赁核心特征。本院认为,陈XX向**市XX**公**买案涉车*,约定除首期款外的款项*原告作为融*租赁机构支*至其指定的账户,案涉车*因营运车*性质而登记在XX**公**下,各方*认案涉车*实际所有*为原告,陈XX按月向*告支*租金。原告与陈XX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符*融*租赁合同的特征。对于*告游X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已按约定支*融*租赁款,陈XX未按约定支*租金。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底已收回 2 台车,评估价值为 2.9 万*/台,该收回时*距今已三年*,陈XX对该价值不确认,但未申*评估,也未有*他举证。原告的该评估为单**托,报告已过有*期,且该报告未实地查*车*情况。结合该两台车*初始登记时*、陈XX的使用时*、陈XX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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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价格以及XX**公**无法*系、过户存在一定障碍的实际情况,为节省诉讼成*及平*****,本院酌定原告收回该两台车**价值合计16万*。该两台车*约定了200元*留购价,但原告已实际收回车*,该留购价陈XX不应*担。原告收回案涉2台车*行为,实际是部分解*了案涉合同。根据《最高*民法*关**理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2020年*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求陈XX赔偿损失。原告请求的逾期罚息与违约金*属于*约责任,被告游XX主张*高,本院酌情支*原告请求的违约金15334.73元*73724.7元,对于*期罚息,本院不予支*。综上,陈XX应**告支*的款项**为:2台车*余*金76673.64元 +5 台车*余*金368623.56元 +5 台车*购价500元 +2 台车*约金15334.73元 +5 台车*约金73724.7元- 2台车16万* = 374856.63 元。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另,原告请求陈XX承担本案的律师*3000元,符*案涉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


至于*XX、游XX、刘XX的责任。刘XX、游XX作为连*保证责任*签署《连*责任*保函》、刘XX出具《声明》,原告请求该三人对陈XX的本案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符*各方*约定,不违反法*强*性规定,本院予以支*。至于*XX主张*应*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再实现担保人的人保的顺序问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2020年*正)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租赁物在原告的债权*到清偿前,


===== Page 14 =====


所有**不属于*XX,即抵押物并不是债务人提供的,故游X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已对案涉5台车*(粤S、粤S、粤S、粤S、粤S*****)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诉请就案涉5台车*折价、拍卖、变卖款项*有*先受偿权,符*法*规定和***定,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理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2020年*正)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告XX**公***374856.63元;


二、被告陈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告XX**公***律师*3000元;


三、被告刘XX、游XX、刘XX对被告陈XX的本案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四、原告XX**公**被告东*市XX**公**下的5台车*(粤S、粤S、粤S、粤S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有*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XX**公**其他诉讼请求。


===== Page 15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9483元,由原告XX**公**担3178元,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共同负担6305元。原告XX**公**预交。公*费(如有,以报刊实际收取为准),由需公*送达的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市中级人民法*。




  • 2025-09-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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