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当事人在农用地建设完成一个小型养猪场所,该镇政府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不久组织强拆该场所,造成申请人巨大损失。当事人及时联系关律师,在复议期限内提出申请,区政府确认镇政府违法,为后续索赔打下坚实基础。
关律师主要指出的问题有:
一、镇政府超越职权。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镇政府无权对涉案场所责令整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二)镇政府无权自行强拆。《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在不履行责令整改义务的情况下,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拆。
二、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一)不等申请人法定救济期限经过就强;(二)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三)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镇政府应当赔偿。(一)农用地可以开展农业养殖,不用转变土地性质,不属于非法占地;(二)违法强拆扩大申请人损失应当赔偿。镇政府没有对涉案场地没有统计、清理其中的设备,更没有分类放置、保管,而是极其粗暴地全部破坏,把众多仍然崭新的设备变成无法使用、回收的废物,使当事人财产遭受巨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
某区政府认定某镇政府强拆违法。但认为养殖场非法占地,不应赔偿,当事人正通过行政诉讼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