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诉李X、刘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胜诉案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刘学勤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6458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刘学勤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陈XX与李X、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X主张,其为李X垫付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47961.49元系借款,要求李X、刘X归还该款项及利息,并承担实现权利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陈X虽有垫付款项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陈X的诉讼请求。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程序违法:陈X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未被组织质证,导致一审法官未能查明案件事实。

存在借贷合意:陈X与李X之间存在就出借547961.49元专项用于购买案涉车辆的借贷合意,李X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

未查明婚姻状况:一审法院未组织对刘X应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据进行质证,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

二、案件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关于陈X为其购买车辆并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否认该款项为借款,辩称该款项系陈X向其分配的股票投资收益,并提交了《理财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法院经审查认为,陈X与李X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除了签有《理财协议》,存在相应合同关系外,两人同时还系恋人关系并同居至2018年,现李X在本案诉讼中已就陈X出资购买的车辆事宜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为李X垫付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是否为借款。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陈X虽有垫付款项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陈X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及交付款项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XX律师作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李X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收集与整理:刘XX律师协助李X收集和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理财协议》、转账记录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刘XX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帮助李X在诉讼中占据了有利地位。

庭审辩护与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刘XX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对陈X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同时与法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维护了李X的合法权益。

通过刘XX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X的上诉,维持原判,李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

  • 1970-01-01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学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学勤律师
5.0分服务:6458人执业:6年
刘学勤律师
13301202****3338 执业认证
  • 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916号星耀城二期一幢20楼2001至2003室
刘学勤律师,男,汉族,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是杭州市权益保障部门的值班律师...
  • 188 6819 6843
  • 1505819028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