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尉X,参与诉讼行政负责人董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X工作中受伤被认定工伤后,上诉人以其已退休领养老金为由撤销工伤认定,谢X不服诉讼,一审胜X后上诉人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2025 年,法院立案受理上诉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9 月 3 日公开开庭审理。杨XX律师围绕参保合法性、法律适用及行政程序违法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提交充分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负担。
理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谢X受伤时处于参保期间,用人单位已缴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上诉人撤销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