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刘学勤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6458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证据梳理证事实,专业代理降损失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骆X均系再婚,二人于2009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理念等诸多问题产生矛盾,骆X搬离共同居所与李X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李X曾于2021年6月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未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其离婚诉请。此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李X遂于2022年4月再次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确认双方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的案涉房屋由其享有50%份额;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骆X委托浙江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刘学勤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核查案涉房屋权属相关证据,向法院作出答辩:其一,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其二,案涉房屋系骆X父亲1992年全款出资购买,因购房资格问题最初登记在骆X第一任妻子名下,后经多次权属变更,于2003年5月登记至骆X个人名下,属于骆X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4月骆X为增进夫妻感情,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与李X共同共有,并非基于李X对房屋有实际贡献,故李X主张50%份额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项诉请。

案件总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举证、质证后查明:案涉房屋确系骆X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4月被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此前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因权属变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共有人贡献大小、婚姻持续时长等因素,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原则。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1、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骆X离婚;2、案涉房屋由原告李X享有40%份额,被告骆X享有60%份额;3、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律师价值

1. 精准答辩定方向:接受委托后,律师快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案涉房屋的份额分割,结合案件事实作出 同意离婚、驳回原告50%份额主张的精准答辩,明确案件诉讼核心思路,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2. 证据梳理证事实:律师详细核查案涉房屋的出资记录、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等关键证据,充分向法院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系骆X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对房屋无实际出资及贡献,仅因骆X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完成加名,有力反驳原告的50%份额主张。

3. 法理结合争权益:庭审中,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从房屋来源、当事人贡献值、婚姻存续状态等角度,结合法理与事实向法院提出合理的份额分割意见,成功说服法院在分割时充分考虑骆X对房屋的绝对贡献,未支持原告的等额分割主张,为委托人骆X争取到 60% 的房屋份额,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 专业代理降损失: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的诉请,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意见,使得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避免了委托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损失,实现了委托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 1970-01-01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学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学勤律师
5.0分服务:6458人执业:6年
刘学勤律师
13301202****3338 执业认证
  • 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916号星耀城二期一幢20楼2001至2003室
刘学勤律师,男,汉族,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是杭州市权益保障部门的值班律师...
  • 188 6819 6843
  • 1505819028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