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骆X均系再婚,二人于2009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理念等诸多问题产生矛盾,骆X搬离共同居所与李X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李X曾于2021年6月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未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其离婚诉请。此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李X遂于2022年4月再次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确认双方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的案涉房屋由其享有50%份额;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骆X委托浙江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刘学勤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核查案涉房屋权属相关证据,向法院作出答辩:其一,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其二,案涉房屋系骆X父亲1992年全款出资购买,因购房资格问题最初登记在骆X第一任妻子名下,后经多次权属变更,于2003年5月登记至骆X个人名下,属于骆X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4月骆X为增进夫妻感情,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与李X共同共有,并非基于李X对房屋有实际贡献,故李X主张50%份额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项诉请。
案件总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举证、质证后查明:案涉房屋确系骆X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4月被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此前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因权属变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共有人贡献大小、婚姻持续时长等因素,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原则。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1、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骆X离婚;2、案涉房屋由原告李X享有40%份额,被告骆X享有60%份额;3、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律师价值
1. 精准答辩定方向:接受委托后,律师快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案涉房屋的份额分割,结合案件事实作出 “同意离婚、驳回原告50%份额主张” 的精准答辩,明确案件诉讼核心思路,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2. 证据梳理证事实:律师详细核查案涉房屋的出资记录、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等关键证据,充分向法院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系骆X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对房屋无实际出资及贡献,仅因骆X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完成加名,有力反驳原告的50%份额主张。
3. 法理结合争权益:庭审中,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从房屋来源、当事人贡献值、婚姻存续状态等角度,结合法理与事实向法院提出合理的份额分割意见,成功说服法院在分割时充分考虑骆X对房屋的绝对贡献,未支持原告的等额分割主张,为委托人骆X争取到 60% 的房屋份额,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 专业代理降损失: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的诉请,律师通过专业代理意见,使得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避免了委托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损失,实现了委托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