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10月,某丙公司、袁XX及原告杨X作为发包方,与某甲公司、李XX等人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某小区水源热泵系统及地下停车库的承包事宜,并约定了承包费金额及支付方式。2023年6月,某丙公司、袁XX及杨X又与某乙公司、李XX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并支付承包费。2024年12月,某丙公司与杨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杨X,并发送转让通知。随后,杨X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欠付承包费300万元及365万元,并支付130万余元及81万余元利息,同时要求李XX、李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某甲公司辩称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仅为被挂靠单位,并非实际经营人。于欣律师作为某乙公司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明确答辩:首先,案涉款项已付清,原告主张的本金计算错误;其次,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缺乏依据;最后,原告受让债权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欣律师指出,原告存在恶意保全与起诉情形,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丙公司转让债权时,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未执行完毕,案涉债权属重要责任财产。原告杨X明知某丙公司负债情况,且转让对价20万元未实际支付,欠缺有偿交易基础。某丙公司在多个债权无法清偿时,将债权转让给特定债权人个别清偿,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