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 5 月至 11 月期间多次向被告供应煤油等货物,货物均按被告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并由被告签字确认收货。2024 年 1 月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34390 元,后被告仅支付 20000 元,剩余 14390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XX等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14390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向原告详细了解交易过程、货款结算、催讨沟通等细节,并指导原告收集整理本案关键证据,包括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货款结算对账单、微信转账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翁鹏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均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4390 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经催讨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14390 元,并以 1439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4.65% 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的 80 元,由被告全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法院司法文书的明确确认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