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陈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陈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杨XX,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XX。
陈XX、陈XX与张XX、陈XX、陈XX因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陈XX、尹XX育有四子,陈XX为四子,系张XX丈夫、陈XX父亲,陈XX、陈XX、尹XX先后离世且均无遗嘱。陈XX名下房屋 2024 年拆迁获补偿款 XXX 元由张XX、陈XX领取,二原告诉请依法分割该款项,主张其中部分为遗产并按比例继承。张XX、陈XX辩称原告诉请超诉讼时效、其尽到扶养义务应多分,且部分补偿款非遗产、双方已就分割达成约定;陈XX辩称房产证登记在陈XX名下,拆迁款应归其所有,自身若有继承权则放弃并赠与陈XX。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8 月立案受理该案,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开庭审理,后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诉讼时效、遗产范围界定、扶养义务履行情况、补偿款分割依据等核心争议点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原告提交权属证明、补偿结算单等证据佐证诉求,被告方亦提交相关证据抗辩,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查明亲属关系、房屋建造与登记、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等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张XX、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XX继承分割补偿价款 31019.4 元,驳回陈XX、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8117.4 元,由二原告负担 16971.4 元,张XX、陈XX负担 1146 元。判决理由:其一,案涉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陈XX的遗产由其配偶张XX、母亲尹XX、儿子陈XX均等继承;其二,依法界定陈XX的遗产范围,扣减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确定尹XX继承陈XX遗产的份额为 103398 元;其三,尹XX的该部分遗产由其子女及陈某佳俊代位继承,考虑到陈XX未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少分,其余继承人按比例分割;其四,陈XX一方已向陈XX支付 68000 元,陈XX放弃继承权并赠与陈XX,故仅需向陈XX支付对应继承款;其五,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分割约定等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