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夏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陈XX,男。
夏XX与陈XX于日本工作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 年在驻日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婚生子陈XX。因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难以磨合,2021 年 4 月起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由被告抚养婚生子,且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1 年 8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就离婚、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及诉讼费承担等核心问题与被告沟通协商,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具体内容为:1. 夏XX与陈XX自愿离婚;2. 婚生子陈XX由被告陈XX抚养成人,被告自愿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3. 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并承担;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夏XX负担。调解达成的核心原因是双方在法院和律师的协调下,结合彼此实际情况及子女成长需求,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兼顾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