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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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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协助原告梳理损失明细并举证证实事故及损失事实,反驳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为原告争取到法定合理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费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男;包某华,男;某平安XX产保险扬州支公司;某人民财产保险镇江分公司。
第三人:某紫金XX公司。
2023 年 4 月,吴XX驾驶小型轿车与跑步横过机动车道的陆XX发生碰撞,致陆XX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陆XX负主要责任,吴XX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平安XX险投交强险、人民财险投 300 万商业险,原告作为陆XX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338934.5 元并承担诉讼费。各被告及第三人就赔偿范围、责任比例、垫付款返还等提出抗辩,第三人主张优先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6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各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事故经过、伤亡结果、损失明细、保险投保情况等事实,各被告及第三人就赔偿项目、责任比例、垫付款等进行举证抗辩。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保单、医疗票据、死亡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核算原告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平安XX产保险扬州支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 180000 元;2. 某人民财产保险镇江分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 84009 元,返还第三人垫付款 29856.89 元;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 2095 元,原告负担 1066 元,吴XX负担 1029 元。
判决理由:其一,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其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相关免责告知义务,扣除非医保用药主张不予支持;其三,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为 482664.71 元,交强险先赔付 198000 元,余款按 40% 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赔付;其四,扣除保险公司垫付款,第三人垫付款从赔偿款中直接返还,原告无据主张的误工费等不予支持。
张琪律师协助原告梳理损失明细并举证证实事故及损失事实,反驳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为原告争取到法定合理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2023-1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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