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唐XX、张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陈X,男;某人民财产保险镇江分公司。
2023 年 12 月,陈X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与闯红灯直行的张XX所驾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张XX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陈X负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商业三者险,二原告作为受害人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660523 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陈X认可事故及保险情况,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过高,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且不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5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X、保险公司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原告方举证证明事故经过、伤亡结果、亲属关系、保险投保等事实,被告方就赔偿项目、责任比例等进行举证抗辩。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死亡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人民财产保险镇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XX、张X 647323 元;2. 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 3704 元,原告负担 2200 元,被告陈X负担 1504 元。判决理由:其一,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其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结合责任认定酌定陈X承担 40% 民事赔偿责任;其三,依法核算原告合理损失为 XXX.5 元,交强险先赔付 180800 元,余款按 40% 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赔付;其四,对原告诉求过高的精神抚慰金予以调整,酌情确认车损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