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余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于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姚X,男;王X一,男。
余XX与于X签订多份产品模具开发合同,约定原告为于X开发汽车模具,总价款合计数百万元。原告依约交付部分合格模具,于X支付部分款项后,原告称尚欠 48 万元未付,且主张姚X、王X一与于X系合伙关系,应共同付款,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 48 万元及利息。于X辩称已超付,姚X、王X一辩称非合伙关系,不应担责。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9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于X及代理人到庭,姚X、王X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告举证合同、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欠款及催款事实,被告方举证付款记录等抗辩。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生效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48 万元及利息(以 48 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1420 元由于X负担。判决理由:其一,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证实于X认可欠 48 万元,于X未举证全部业务金额及超付事实;其二,合同未明确售后维修期限,参照相关规定模具交付已超检验期,押金抗辩不成立;其三,原告无证据证明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姚X、王X一不应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