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杨XX,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XX,男。
2025 年 7 月至 8 月,刘XX为吴XX提供皮鞋加工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5 年 9 月,吴XX出具欠条,确认欠加工费 170337 元,承诺 9 月 26 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吴XX未履约,刘XX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11 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告举证欠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加工事实及欠款金额,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吴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 170337 元及利息(以 170337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 案件受理费 1853 元由吴XX负担。判决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了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其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