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装饰工程经营部,经营者:贡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薛XX,男(公司法定代表人)。
某装饰工程公司将三个火锅店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 204000 元。原告依约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93500 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薛XX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3 月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举证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工程承包、完工交付及欠款事实,法院结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装饰工程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装修款 93500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至付清日);2. 薛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089 元由两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有权主张工程款;公司系薛XX独资设立,其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