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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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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协助原告明确请求权基础,举证证实农民工身份及欠薪事实,在二审中有效反驳上诉理由,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

判决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上诉人):李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上诉人):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郭X,该公司律师。原审第三人:毛XX,男。
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室内精装修工程后,第三人毛XX承接部分楼栋工程,将石材安装劳务发包给李XX。李XX组织班组提供劳务,经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仍欠 51 万元,李XX已垫付全部剩余工资,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以原告非农民工、自身非总承包单位等为由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2024 年 6 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举证辩论,第三人未作陈述,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判决理由:被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为分包单位;原告班组为农民工,被告已盖章确认欠付工资数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原告垫付工资后有权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2024-07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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