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
判决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上诉人):李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上诉人):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郭X,该公司律师。原审第三人:毛XX,男。
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室内精装修工程后,第三人毛XX承接部分楼栋工程,将石材安装劳务发包给李XX。李XX组织班组提供劳务,经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仍欠 51 万元,李XX已垫付全部剩余工资,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以原告非农民工、自身非总承包单位等为由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2024 年 6 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举证辩论,第三人未作陈述,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判决理由:被告系案涉工程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为分包单位;原告班组为农民工,被告已盖章确认欠付工资数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原告垫付工资后有权主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