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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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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协助原告明确权利主张依据,举证证实欠薪及垫付事实,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障碍,为原告争取到劳务费及利息,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审理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
被告: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郭X,该公司律师。
原审第三人:毛XX,男。
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三人毛XX承接部分楼栋工程后,将石材安装劳务发包给李XX。李XX组织班组完成施工,经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尚欠 51 万元,李XX已垫付全部剩余工资。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基于债权转让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及利息。被告辩称第三人非其合同相对方,原告非农民工,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11 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不宜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双方代理人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举证工资明细确认表、汇总表、考勤表等证据,证实被告盖X确认欠薪事实及自身已垫付工资;被告举证抗辩工程分包情况,第三人佐证工资表的真实性及款项代付情况。法院结合各方证据及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51 万元及利息(以 51 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日起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2378 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原告班组属于农民工主体,被告盖X确认欠付工资数额,证实原告班组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被告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原告垫付工资后有权主张;原告主张的债权转让无有效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利息依法酌定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

  • 2024-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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