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王X其,男(公司股东);王XX,男(原公司股东)。
原告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原告累计供货 639594.89 元,被告仅支付 18 万元,尚欠 459594.89 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3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举证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供货、欠款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鞋业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59594.89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 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3. 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 300 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2488 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王X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