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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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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协助原告梳理合同履行与股东责任相关事实,举证证实欠款及股东出资瑕疵,为原告争取到货款及股东补充赔偿支持,维护了合法债权。

案件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
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王X其,男(公司股东);王XX,男(原公司股东)。
原告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原告累计供货 639594.89 元,被告仅支付 18 万元,尚欠 459594.89 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3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举证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供货、欠款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某鞋业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59594.89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 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3. 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 300 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2488 元由三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王X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

  • 2024-1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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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律师,执业于江苏省丹阳市,系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专职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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