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丁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杨XX,某律所实习律师。被告:王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均从事眼镜相关业务,2024 年 6 月至 11 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镜架等产品。2025 年 6 月,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 116899 元,约定每月还款 1-2 万元,后仅支付 27000 元,尚欠 89899 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12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举证欠条证实欠款事实及金额,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仅辩称已积极付款。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XX货款 89899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044 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