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X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平、王XX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朱XX福、徐XX兰,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
朱XX福、徐XX兰系XX工具公司股东,该公司已注销。2013 年至 2014 年,原告与该工具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原告按约供货后,工具公司未付清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付剩余货款 325817.53 元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辩称欠款金额不实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办案经过
法院 2022 年 3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举证销售合同、对账单等主张欠款事实,二被告举证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等抗辩欠款金额及诉讼时效问题。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093.5 元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原告与工具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未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二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