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含反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某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严X,江苏XX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5 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鞋底,2021 年 12 月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 328600 元,被告支付 20 万元后,余款 128600 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反诉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逾期交货,要求赔偿损失共计 202700 元。
办案经过
法院 2022 年 10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举证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证实欠款事实;被告举证微信告知书、账单等主张损失,双方就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28600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日);2. 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3. 本诉、反诉及保全费合计 6212 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账确认的余款 328600 元系结算后数额,被告未付清余款构成违约;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且双方已就逾期交货等损失达成扣减约定并结算完毕,故反诉请求无依据。
张琪律师协助原告举证证实欠款及结算事实,有效反驳被告反诉主张,成功为原告追回货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