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华某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曹X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吴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被告曾使用原告信用卡。分手后,原告称被告透支信用卡产生 140589.71 元未还,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款项及利息。被告辩称双方无借贷关系,未使用原告信用卡,且转账金额多于原告。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9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原告举证 XXX留言、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举证抗辩转账往来性质。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查明款项结算确认情况后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140589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56 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恋爱期间转账往来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但被告在 XXX留言承诺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后续对原告罗列的账单金额未提出异议并承诺还款,视为双方结算确认,原告主张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