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陆XX,江苏XX律师。被告:邹XX,女。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 年 11 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借款 50 万元,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及月利率 1.2%,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本金 5%。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以两套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担保范围含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原告履约出借后,被告仅支付借期内利息,到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2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原告举证借条、转账记录、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实借贷及抵押事实,被告认可借款事实。法院结合证据核实款项往来及抵押登记情况,依法核算本息后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97474.09 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12.4% 自 2025 年 2 月 7 日起算至付清日);2. 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财产保险费 1800 元;3. 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 案件相关费用按比例分担。判决理由:借贷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依法调整为 LPR 四倍;违约金约定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抵押房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