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昔,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苏X,男;王X前,男;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第三人:万XX,男。
原告从事建筑装饰业务,被告苏X、王X前系某建筑装饰公司员工。王XX以项目资金需求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累计转账 101 万元,王X前偿还 45 万元后,余款 56 万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苏X、王X前构成借贷关系,王X前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三被告共同还款。
办案经过
法院 2022 年 6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三被告代理人均到庭,第三人未到庭。原告举证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借贷事实,三被告分别抗辩未借款、款项非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王X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56 万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日);2. 驳回原告对苏X及某建筑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8020 元由王X前负担。判决理由:原告与王X前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借贷关系成立;苏X未承诺还款,不承担责任;王X前无公司借款授权,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王X前有权代理公司借款,表见代理不成立,公司不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