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该公司员工;张琪,江苏XX律师。被告: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
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6 年 8 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 500 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发送催款函遭退回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
办案经过
法院 2023 年 7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原告XX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借款事实,法院结合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500 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有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支持。
